財政部財會[2001]44號
頒布時間:2001-09-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各區財政局、各國有企業:
我局深財會[2001]18號文規定,市屬、區屬國有企業統一從2002年1月1日起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為了做好新制度的貫徹實施工作,根據財政部財會[2001]44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國有企業應根據行業會計制度以及相關補充規定(以下簡稱“原制度”),按照辦理年終結賬前財產清查等要求,全面清查企業的資產、負債。
1.清理債權、債務,并確認其與債務、債權單位的相關金額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壞賬損失;
2.原材料、產成品、自制半成品、庫存商品等各項存貨的實存數量與賬面數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積壓物資和報廢損失;
3.各項投資與被投資單位的相關金額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投資損失;
4.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運輸工具、在建工程等各項資產的實存數量與賬面數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盤盈、盤虧和毀損等情況;
5.需要清理、核實的其他內容。
上述清查結果,應按原制度的規定先計入待處理財產損溢。在上述全面清查的基礎上,各單位要按照《企業會計制度》中有關規定,檢查各項資產、負債的金額,確認各項資產的減值損失,計入待處理財產損溢,將上述待處理損溢按規定程序批準后進行處理。
企業清查出的各項資產損失,應編制待處理資產損失明細表(格式見附件)。
二、凡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會計報表審計的國有企業,應在全面清查財產、核實債務的基礎上進行審計。注冊會計師應對企業核查出的各項資產損失的真實性、合理性以及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發表意見,并將有關審計報告報送企業所屬財政部門。
三、有關政策銜接問題參照深財會[2001]18號文的有關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待處理資產損失明細表(略)
二○○一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