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會計準則第××號——分部報告(征求意見稿)
頒布時間:2005-06-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分部報告的編制方法和應披露的信息,更好地理解企業的經營業績,評價相關的風險和報酬,對企業的經營情況作出全面的判斷,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號——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企業存在多種經營或跨地區經營的情況下,應當按本準則規定提供分部信息,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除外。
第三條 企業對外提供合并財務報表的,應當以合并財務報表為基礎提供分部信息。
第二章 報告分部的確定
第四條 企業對外提供分部信息時,應當區分業務分部和地區分部。
第五條 業務分部是指企業內可區分的、能夠提供單項或一組相關產品或勞務的組成部分。該組成部分承擔了不同于其他組成部分的風險和報酬。
以下情況通常表明一組產品或勞務相關:
(一)各單項產品或勞務具有相同或類似的性質,包括產品或勞務的規格、型號、最終用途等;
(二)生產過程的性質相同或類似,包括采用勞動力密集或資本密集方式組織生產、使用相同或類似設備和原材料、采用委托生產或加工方式等;
(三)產品或勞務的客戶類型相同或類似,包括大宗客戶、零散客戶等;
(四)產品銷售或勞務提供所使用的方法相同或類似,包括批發、零售、自產自銷、委托銷售、承包等;
(五)產品生產或勞務提供所受法律、法規的影響相同或類似,包括經營范圍或交易定價限制等。
第六條 地區分部是指企業內可區分的、能夠在一個特定的經濟環境內提供產品或勞務的組成部分。該組成部分承擔了不同于在其他經濟環境組成部分的風險和報酬。
以下情況通常表明提供產品或勞務的特定經濟環境相同:
(一)所處經濟、政治環境的相似性,包括境外經營所在地區經濟和政治的穩定程度等;
(二)在不同地區經營之間的關系,包括在某地區進行產品生產,而在其他地區進行銷售等;
(三)經營的接近程度大小,包括在某地區生產的產品,是否需在其他地區進一步加工生產;
(四)某一特定地區經營相關的特別風險,包括氣候異常變化等;
(五)外匯管理規定情況,即境外經營所在地區是否實行外匯管制;
(六)潛在的貨幣風險大小,包括通貨膨脹等。
第七條 業務分部和地區分部通常應根據本準則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并結合企業內部管理要求予以確定;不符合本準則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的,應當按產品和勞務或地區為基礎對內部管理單位作進一步細分,以確定業務分部或地區分部。
第八條 企業應當以業務分部或地區分部為基礎確定報告分部。業務分部或地區分部的大部分收入是對外交易收入,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將其確定為報告分部:
(一)該分部的分部收入占所有分部收入合計的10%或以上。
(二)該分部的分部利潤(虧損)的絕對額,占以下兩項絕對額較大者的10%或以上:
1.所有盈利分部的分部利潤合計;
2.所有虧損分部的分部虧損合計。
(三)該分部的分部資產占所有分部資產合計的10%或以上。
第九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業務分部或地區分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合并成一個報告分部:
(一)具有類似的長期財務業績,包括具有類似的長期平均毛利率、資金回報率、未來現金流量等;
(二)根據本準則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確定業務分部或地區分部所考慮的因素類似。
第十條 報告分部的對外交易收入合計占企業合并收入或企業總收入的比重未達到75%的,應當將更多的分部確定為報告分部(即使它們未達到本準則第八條規定的條件),直到該比重達到75%。
第十一條 業務分部或地區分部未達到本準則第八條規定條件的,可按以下順序處理:
(一)不考慮該分部的規模,直接將其指定為報告分部;
(二)不將該分部指定為報告分部的,可將該分部與一個或多個類似的、也未達到本準則第八條規定條件的分部合并成一個報告分部;
(三)不將該分部指定為報告分部、也不與其他分部合并的,應當在報告分部信息時,將其作為其他項目單獨列報。
第十二條 對于上期確定為報告分部的,企業認為其依然重要,即使本期未達到本準則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仍應確定為本期的報告分部。
第十三條 對于本期達到本準則第八條規定的條件而確定為報告分部的,應當提供前期比較數據;即使其前期未達到本準則第八條規定條件的,也應當提供前期比較數據。
第十四條 納入報告分部的數量一般不超過10個,超過10個的,應當將相關的分部予以合并列報。
第三章 分部信息的披露
第十五條 企業按業務分部或地區分部報告分部信息時,應當區分主要報告形式和次要報告形式,并就報告分部分別主要報告形式和次要報告形式進行披露。
(一)企業的風險和報酬主要受其產品和勞務差異影響的,報告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應當是業務分部,次要形式是地區分部。
(二)企業的風險和報酬主要受其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經營活動影響的,報告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應當是地區分部,次要形式是業務分部。
(三)企業的風險和報酬同時較大地受其產品和勞務的差異以及經營活動所在地區的差異影響的,報告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應當是業務分部,次要形式是地區分部。
第十六條 對于主要報告形式,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分部收入、分部費用、分部利潤(虧損)、分部資產和分部負債等。
(一)分部收入是可以歸屬于分部的對外交易收入和對其他分部交易收入。企業在披露分部收入時,對外交易收入和對其他分部交易收入應當分別披露。
分部收入不包括以下項目:
1.利息收入(包括因預付或借給其他分部款項而確認的利息收入)或股利收入,但分部的日常活動是金融性質的除外;
2.營業外收入;
3.處置投資形成的凈收益,但分部的日常活動是金融性質的除外;
4.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時確認的在被投資單位凈收益中的份額。
(二)分部費用是可以歸屬于分部的對外交易費用和對其他分部交易費用。企業在披露分部費用時,折舊費、攤銷費以及其他重大的非現金費用應當單獨披露。
分部費用不包括以下項目:
1.利息費用(包括因預收或向其他分部借款而確認的利息費用),但分部的日常活動是金融性質的除外;
2.營業外支出;
3.處置投資產生的凈損失,但分部的日常活動是金融性質的除外;
4.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時確認的在被投資單位凈虧損中的份額;
5.所得稅費用;
6.在企業層次上發生的、與整個企業的經營相關的管理費用和其他費用。
(三)分部利潤(虧損)是分部收入減去分部費用后的余額。分部利潤(虧損)應當在對少數股東損益進行調整前確定。
(四)分部資產是分部在其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可直接歸屬于該分部或能按合理的標準分配給該分部的資產。分部資產應當按照扣除相關折舊或攤銷以及減值準備后的金額確定,不包括遞延所得稅資產(借項)。
企業在披露分部資產的賬面價值總額時,當期發生的在建工程成本總額、購置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成本總額應當單獨披露。
(五)分部負債是分部在其經營活動中形成的、可直接歸屬于該分部或能按合理的標準分配給該分部的負債,不包括遞延所得稅負債(貸項)。
第十七條 分部的日常活動是金融性質的,利息收入和利息費用應當作為分部收入和分部費用進行披露。
第十八條 企業披露報告分部信息,應當與合并財務報表或個別財務報表中的總額信息相銜接。
分部收入應當與企業的對外交易收入(包括企業對外交易取得的、但未含在任何分部收入中的收入)銜接;分部利潤(虧損)應當與企業營業利潤(或虧損)和企業凈利潤(或凈虧損)銜接;分部資產應當與企業資產總額銜接;分部負債應當與企業負債總額銜接。
第十九條 分部信息的主要報告形式是業務分部的,應當就次要報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
(一)對外交易收入占企業對外交易收入總額10%或以上的地區分部,應當以外部客戶所在地為基礎,披露對外交易收入;
(二)分部資產占所有地區分部資產總額10%或以上的地區分部,應當披露按資產所在地劃分的分部資產的賬面價值總額。
第二十條 分部信息的主要報告形式是地區分部的,應當就對外交易收入占企業對外交易收入總額10%或以上,或分部資產占所有分部資產總額10%或以上的業務分部,披露以下信息:
(一)對外交易收入;
(二)分部資產的賬面價值總額。
第二十一條 業務分部或地區分部的大部分收入由對其他分部交易形成,因而不能確定為報告分部的,當該分部對外交易收入仍占企業對外交易收入10%或以上時,企業應當對此予以說明,同時應當披露該業務分部或地區分部的以下信息:
(一)對外交易收入;
(二)對其他分部交易收入。
第二十二條 在計量和報告對其他分部交易收入時,除其他具體會計準則另有規定外,分部間轉移交易應當按照實際交易價格計量。分部間轉移交易價格的確定原則及其變更,應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披露分部會計政策。對分部會計政策變更,影響重大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予以披露,并提供相關比較數據。無法提供比較數據的,應當說明原因。
企業改變其分部的分類,且無法提供比較數據的,應當在改變分部分類的年度分別報告改變前和改變后的報告分部信息。
分部會計政策是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或個別財務報表時采用的會計政策,以及與分部報告特別相關的會計政策。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說明包括在每個報告業務分部中的產品和勞務的類型,同時說明每個報告地區分部的構成情況。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準則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準則自200×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