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稅發[2008]112號
頒布時間:2008-04-17 15:15:05.000 發文單位:新疆地方稅務局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地方稅務局,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局、稽查局:
《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規程》已經4月3日局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將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一并通知如下:
一、縣以上地方稅務局應設立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負責審理本轄區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法制工作部門。
二、各級地稅局可結合本地區的工作實際,確定本轄區的重大稅務案件的標準,并報區局(政策法規處)備案。
三、各地、州、市地稅局應在每年十二月底之前,將當年度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情況及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統計表報區局(政策法規處)。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
附:
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加強稅收執法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家稅務總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重大稅務案件是指對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調查終結的達到審理標準的案件。
第三條 重大稅務案件的審理是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對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調查終結、符合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標準的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審理決定。
第四條 提交審理的重大稅務案件其具體標準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案件:
(一)偷稅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
(二)行政處罰在100萬元以上的;
(三)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
按上述標準審理的案件如達不到上年立案數10%的,應相應下調標準。
第五條 重大稅務案件的審理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正、合法、及時、有效的原則。
重大稅務案件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審理委員會”)按本規程規定的職責范圍進行審理。
第六條 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設立重大案件審理委員會,負責審理本轄區的重大稅務案件。
審理委員會主任由局長擔任,副主任由其他局領導擔任,成員由法制、稅政、征管、稽查、監察、計財等部門主要領導組成。
審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審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法制工作部門,辦公室主任由主管法制工作的局領導擔任,副主任由法制部門、稽查局負責人擔任,工作人員由法制、稽查部門的人員組成。
第七條 審理委員會工作職責:
(一)制定、修改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有關制度;
(二)確定重大稅務案件的標準;
(三)負責本轄區重大稅務案件的審理;
(四)依法對審理案件作出審理決定。
第八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工作職責:
(一)對稽查部門移送的案件進行登記、初審;
(二)向審理委員會匯報應由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情況及初審意見;
(三)負責審理委員會的籌備、組織及其他工作;
(四)制作審理委員會會議紀要;
(五)監督審理決定的執行;
(六)向上一級稅務機關報送工作總結及其他相關報表;
(七)承辦審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審理工作程序
第九條 稽查部門在案件調查終結后,對符合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標準的案件,應填寫《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及《重大稅務案件情況說明》,并將案卷材料以及所有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一并移交審理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在接到送審案卷及其他材料時,應與送審單位辦理交接手續,填寫《重大稅務案件案卷及其他證據材料交接單》。
第十一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受理移交的案件材料后應及時抽調人員,會同有關業務部門在5日內進行初審,并提出初審意見,上報審理委員會審理。
案件初審過程中如需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各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并提交書面意見。
第十二條 重大稅務案件經初審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主任授權的副主任批準后,退回稽查部門補充調查。
第十三條 重大稅務案件經初審認為材料不全的,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批準后,退回稽查部門限期補正。
第十四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經過初審后,應及時提請審委會主任或主任授權的副主任確定召開審理委員會的時間和議題,并在審理委員會審理前3日將有關案件主要概況材料送發審委會各成員審閱。
各委員對案件涉及本部門業務的,應提出書面審理意見,提交審理委員會討論。
第十五條 審理委員會采取集體審理的形式審理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會議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主任授權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六條 審理委員會審理重大稅務案件須有審理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
召開案件審理會議時,審理委員會成員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可委托本部門其他負責人或工作人員參加。參加案件審理的人員對案件承擔審理責任。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有關經辦人員、重大稅務案件主查人員,可列席會議。
第十七條 審理委員會組成人員、列席會議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依法回避。
第十八條 審理委員會對案件的以下內容進行審理:
(一)執法主體是否合法;
(二)認定事實是否清楚,數據是否準確;
(三)調查取證是否合法,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法定權限;
(五)案件定性是否準確;
(六)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正確;
(七)擬處理、處罰意見是否適當;
(八)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是否合理;
(九)如案件經過聽證的,聽證程序、內容是否合法;
(十)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一)其他需要審理的事項。
第十九條 召開案件審理會議時,由稽查部門匯報案情及擬處理意見,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匯報初審意見,審理委員會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作出并表決通過審理決定。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認真作好審理記錄。審理記錄需由參加會議的所有人員核對簽名。
第二十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審理委員會的審理決定,制作《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的內容應當包括審理的時間、地點、主持人、參加人員、案情、處理依據及審理決定等。
第二十一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會議紀要》送達稽查部門,由稽查部門根據《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會議紀要》所明確的審理決定,制作相關稽查文書,并在文書送達3日內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二條 經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應在30日內完成。案情特別復雜的,經審理委員會主任或主任授權的副主任批準,可適當延長審理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40日。
第二十三條 審理時限不包括以下期限:
(一)退回稽查部門補充調查的;
(二)退回需要補正的;
(三)需要請示上級部門予以答復的。
第二十四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對審理完結的案件材料,應及時退回稽查部門歸檔。
第二十五條 審理委員會必須做好對審理案件的保密工作,如有泄密,應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對已審理完畢的案件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并適時向審理委員會反饋。
第二十七條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應按統一格式制作使用。
第三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程有關“3日”“5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
第二十九條 各地、州、市地稅局可參照本規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本轄區重大稅務案件的標準,報區局備案。
第三十條 本規程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程自2008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