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稅發[2008]111號
頒布時間:2008-04-15 15:20:03.000 發文單位:新疆地方稅務局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地方稅務局,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意見的通知》(新政發[2007]17號)精神,落實“對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糧食購銷企業,免征生產經營性用房和土地應繳納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收優惠政策,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主要職責是“在政府調控糧食市場、掌握商品糧源中發揮主要載體作用:一是承擔敞開收購農民糧食任務,滿足農民交售糧食要求;二是承擔保證糧食市場供應任務,確保糧食市場和糧食價格穩定;三是承擔軍糧供應和退耕還林糧食供應;四是承擔國有庫存糧食保管任務;五是執行自治區各項有關糧食政策,維護糧食市場秩序”。全區承擔以上業務的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糧食購銷企業計206戶(名單附后)
全區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名單(略)
二、對以上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糧食購銷企業,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其自用的生產經營性用房和土地應繳納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予以免征;用于出租的,不予免征。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