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票[2007]371號
頒布時間:2007-09-24 09:09:44.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源自正保會計網校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推廣應用國標稅控收款機的總體部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控收款機推廣應用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4〕110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淘汰非國家標準稅控收款機的批復》(國稅函〔2007〕966號)的有關規定,市局決定,對于本市繳納營業稅的納稅人,凡是在2007年7月31日以前購置使用的非國標稅控裝置(以下簡稱“非國標機具”),將采取使用期滿自然淘汰的方式,重新購置使用國標稅控收款機(以下簡稱“國標機具”)并使用國標稅控發票。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依照執行。
一、 更換范圍
(一)納稅人自2002年8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期間購置使用的非國標機具,以購買之日算起,凡已滿五年的,均應按規定重新購置國標機具,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二)對于納稅人購置使用的非國標機具,使用期已滿五年的,稅務機關原則上不再為其辦理新的使用授權,同時也不再提供非國標稅控發票。
二、 更換時間安排
為了保證更換工作平穩有序,采取按區域分步驟的方式進行。
(一)自2007年10月1日起,門頭溝區、通州區、順義區、密云縣、懷柔區、平谷區、大興區、房山區、昌平區、延慶縣以及燕山、西站、開發區分局管轄的納稅人,其非國標機具使用期滿五年的,應重新辦理購置國標機具的相關事宜。
(二)自2007年11月1日起,東城區、西城區、崇文區、宣武區、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石景山區的納稅人,其非國標機具使用期已滿五年的,應重新辦理購置國標機具的相關事宜。
三、 關于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事項
(一)針對納稅人更換國標稅控收款機辦理發票核定和最高開票限額行政審批事項時,涉及提交《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的有關情形明確如下:源自正保會計網校
1.對于2004年7月1日前已經稅務機關核準領購發票的納稅人,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通知》(京地稅法〔2004〕327號)文件規定,2004年7月1日前取得的發票領購資格繼續有效。由于無法提供《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可填寫《______地方稅務局發票領購資格審核(行政許可)確認表》,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確認后,替代《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2.對于2004年7月1日后已取得發票領購資格審核許可的納稅人,在辦理發票核定和最高開票限額行政審批手續提供材料時,應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發票核定、最高開票限額審批程序的通知》(京地稅票〔2007〕273號)文件規定提交《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3.對于自2004年7月1日后已取得發票領購資格審核許可但丟失《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的納稅人,應填寫《______地方稅務局發票領購資格審核(行政許可)確認表》,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確認后,替代《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二)由于發票領購資格審核行政許可程序的簡化,結合發票管理工作要求,納稅人須在申請領購發票時,提交相應資質證明材料,即申請人按照京地稅票〔2007〕273號文件規定,在提交申請(變更)材料的同時,仍需提交申請使用全國統一發票的資質證明復印件一份。
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后,受理人員需認真核對申請人提交的各項材料是否齊全,填寫是否正確。對資質證明不符或不齊全的,應當場或者在1日內制作《行政審批項目補充有關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全部內容。
對于申請人不能按照《行政審批項目補充有關材料通知書》提交補正材料或補正不齊全的,受理人員應在《行政審批項目流程表》中填寫意見后,連同有關資料一起交決定部門,由決定部門直接作出不予批準決定。
四、 發票及稅控管理
(一)對于需要更換國標機具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系統提示,主動告知納稅人辦理國標稅控發票的行政審批(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17號文件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系統提示,主動告知納稅人辦理國標稅控發票的行政審批。”修改為“主管稅務機關按系統提示,主動告知納稅人辦理國標稅控發票申請確認。”)。對于已更換國標機具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注銷其非國標稅控發票的核定信息。
(二)納稅人接到主管稅務機關更換國標機具的通知后,應及時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行政審批事宜,并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做好國標稅控收款機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票〔2007〕274號)文件第二、三、四條規定,申請購置國標機具并領購國標稅控發票。源自正保會計網校
(三)在納稅人辦理行政審批和購置國標機具期間,納稅人已領購但尚未使用的非國標稅控機打票可繼續使用,主管稅務機關暫不作繳銷處理,同時可適量銷售非國標稅控發票,以保證納稅人正常開展經營活動的需要。
(四)對于已購置國標機具并領購國標稅控發票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地稅發票稅控管理系統業務操作規程>的通知》(京地稅票〔2007〕268號)文件第二章第七條,為納稅人辦理非國標機具的注銷手續,同時按照市局有關規定收繳納稅人使用的稅控密碼器,并登記造冊定期交稅控安全管理部門處理。
五、 相關管理要求
(一)更換國標機具工作是全面推廣應用工作的進一步深化,各局要堅定不移地按照總局文件精神和市局要求,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周密部署,充分發揮本局國標稅控領導小組和辦公室的領導作用,制定落實計劃和管理措施,確保此項工作穩步推進。
(二)各局應依托信息化手段,準確掌握本轄區應更換國標機具的納稅戶數量,摸清底數,有計劃有步驟地做好更換工作。
(三)鑒于本次更換國標機具范圍廣、數量大,各局應利用各種媒體和渠道,并廣泛深入的開展宣傳工作,并精心細致地做好對納稅人的解釋和開導工作。源自正保會計網校
(四)各局要督促本轄區內的國標稅控代理服務商,做好國標機具的銷售和安裝服務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附件:1.______地方稅務局發票領購資格審核(行政許可)確認表
二ОО七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