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市國稅征[2007]154號
頒布時間:2007-08-06 09:21:26.000 發文單位:紹興市國家稅務局
各縣(市)國家稅務局,市局各處室、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推行政務公開,推進依法行政,規范和優化納稅服務,提高辦稅公開工作水平,根據《浙江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行辦稅公開工作意見的通知》(浙國稅征〔2007〕1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紹興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推行辦稅公開工作的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新形勢下,推行辦稅公開是堅持
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實施稅收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有力保障,是加強干部隊伍建設的有效手段,是構建和諧征納關系的重要基礎,對于規范和優化納稅服務,提高稅收征管質量與效率,強化對稅收執法權的制約和監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推行辦稅公開,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需要,是堅持依法行政的重要體現,是優化納稅服務、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的必然途徑。
近年來,我局按照省局和市政府的部署安排,大力推行了以公開促公正、以公開促規范、以公開促廉潔為目的,以辦稅公開為主要內容的政務公開工作,有力地促進了我市國稅系統的行風建設,樹立了國稅機關的良好形象。但是在辦稅公開工作中個別單位還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問題,如:對辦稅公開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認識不足,缺乏辦稅公開工作組織保障體系和長效運行機制;公開內容不全面、不規范、不及時,公開的針對性、實效性有待進一步加強;公開事項的具體標準不明確,更新維護機制不完善;對辦稅公開工作缺乏有效的監督檢查和科學的考核評價;公開形式不夠靈活多樣。為此,各級稅務機關要切實提高對辦稅公開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要按照省局統一部署,切實推進辦稅公開工作,進一步把辦稅公開工作抓緊抓好,提高辦稅公開的質量與效率。
二、明確目標,加強領導
推行辦稅公開,要堅持嚴格依法、全面真實、及時便捷的原則。推行辦稅公開的目標,是經過不懈努力,使辦稅公開成為稅務機關依法行政、規范和優化納稅服務的一項基本制度, 形成權力公開、環環相扣、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辦稅鏈條。實現稅收執法事項全部依法公開透明,征納雙方溝通渠道更加暢通,納稅人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障,稅收成本明顯降低,納稅遵從度和社會滿意度進一步提高,促進稅收收入持續、穩定地增長。
為了加強對我市辦稅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市局決定成立辦稅公開領導小組,負責全市辦稅公開工作的開展。領導小組由市局朱關烈局長任組長,張綠芬副局長、王國泉副局長、陳香云副局長、夏偉紀檢組長任副組長,成員由征管處、監察室、辦公室、法規處、流轉稅處、所得稅處、國際處、進出口處、人教處、計劃征收處、直屬分局、稽查局、信息中心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征管處,具體負責辦稅公開工作的組織、協調和實施。
三、完善內容,豐富形式
各級國稅機關應大力推行辦稅公開,實行“陽光作業”,自覺接受廣大納稅人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各單位、各部門要根據職權范圍,對納稅人辦理各類涉稅事項進行逐項審核和清理,要按照納稅人辦稅的環節、內容、程序,公開行政執法或納稅服務的主體、事項、依據、標準、結果等內容,做到真實、準確、完整,并結合工作實際、形勢發展和納稅人關心熱點事項的變化,及時拓展和完善辦稅公開的內容。在公開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基礎上,將稅務系統內外普遍關注和涉及廣大納稅人利益以及容易產生不公平、不公正、不廉潔行為的環節和事項等作為公開的主要內容,主要有:
1.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指納稅人依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享有的各項權利和履行的各種義務;
2.納稅服務工作規范。包括稅務機關開展納稅服務工作的內容、方式和承諾;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的標準、程序及激勵與監控措施等;
3.辦稅程序。包括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資格認定、納稅申報、繳納稅款、發票管理、稅收減免的有關規定等;
4.征收管理。包括稅收管理員規范以及稅收征收管理的有關規定等;
5.稅務檢查。包括稅務檢查權限和稽查工作規范等;
6.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許可稅務行政審批項目。指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規定的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許可稅務行政審批項目;
7.稅務行政收費項目。指國家物價部門、財政部門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
8.稅務行政處罰。包括稅務行政處罰的執法主體、權限、依據、標準和程序以及組織稅務行政聽證的稅務機關名稱、舉行聽證的程序、時限和相關資料等;
9.舉報投訴監督。包括稅務干部廉潔自律有關規定、受理納稅人投訴部門和監督舉報電話、稅務人員違反規定的責任追究等;
10.稅務機構和職責。包括稅務機構的設置、職責、權限、辦公地址、聯系方式以及稅務執法人員職責規范等;
11.稅收法律救濟。包括負責稅務行政復議、稅務行政訴訟和稅務行政賠償的稅務機關名稱,納稅人申請稅務行政復議、訴訟和賠償的程序、時限和相關資料等;
12.涉稅認定結果。包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納稅人稅額核定、欠繳稅款、納稅信用等級等情況和結果;
13.其他應公開的事項。
以上具體內容,詳見《紹興市國稅系統辦稅公開內容》(附件1)。
推行辦稅公開的形式要因地制宜、靈活多樣,各縣(市)局、市局相關處室、單位要積極拓展辦稅公開渠道,創新辦稅公開載體,豐富辦稅公開平臺,不斷推進辦稅公開形式的多元化,保證納稅人能夠方便、快捷、準確地獲知相關信息。在此基礎上必須確定二至三項主渠道,如網絡、大廳觸摸屏、宣傳冊等。要充分發揮通過現代信息化公開手段發布辦稅信息的作用,避免人為控制和主觀干擾。可以采取以下形式進行公開:
1.辦稅服務廳(包括便民服務中心)等辦稅場所的觸摸屏、顯示屏、公告欄、辦稅指南、示意圖;
2.在以稅務網站為主的相關政府網站政務公開欄中進行公開;
3.印制辦稅公開宣傳冊和相關材料,向納稅人免費發放;
4.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公開;
5.結合實際采用方便納稅人的其他公開方式。
四、建立機制,及時維護
(一)明確責任,加強協調。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市局征管處負責辦稅公開的組織、協調和管理,辦公室、法規處、流轉稅處、所得稅處、國際處、進出口處、人教處、計劃征收處、直屬分局、稽查局,根據職責范圍具體辦理辦稅公開的相關事宜,監察室加強監督檢查。市局辦稅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辦稅公開項目的審核。各單位既要分工明確,又要密切配合,建立相互銜接、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工作機制。辦稅公開內容的具體責任單位見《紹興市國稅系統辦稅公開目錄及分工情況表》(附件2)。
各縣(市)局,市局各處室、各單位要按照市局辦稅公開目錄和公開內容,結合實際對相關內容進行補充和完善,形成本單位的辦稅公開內容,制定本單位辦稅公開目錄。要按照納稅人辦稅流程,圍繞辦稅公開內容,提出要求,統一標準,明確涉稅事項類別、實施依據、公開形式、公開范圍、公開時間以及承辦部門等進行公開。對《紹興市國稅系統辦稅公開目錄及分工情況表》中規定的應當由各縣(市)局,市局各處室、各單位單獨公開的項目,如稅收管理員的管轄范圍和聯系方式,執法人員的崗位職責、管轄范圍和聯系方式,認定一般納稅人資格名單,納稅人欠繳稅款情況以及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情況等項目,要按照規定進行公開。
(二)及時更新,提高時效。辦稅公開工作不是一勞永逸的,隨著稅收政策的調整、征管流程的完善,需要不斷對辦稅公開事項進行更新。新的公開事項產生,以及公開事項如遇變更、撤銷或終止之后1個月內,辦稅公開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在《紹興市國稅系統辦稅公開目錄及分工情況表》規定的公開時間內將研究、整理后的公開事項或變動內容,報經辦稅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審核,選擇適當形式公開。
市局辦稅服務廳等辦稅場所的觸摸屏、顯示屏、公告欄、辦稅指南、示意圖,按照各自職責由計劃征收處和直屬分局負責維護;市局國稅網站由辦公室負責維護,信息中心負責技術支持;市局辦稅公開宣傳冊由直屬分局統一印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相關辦稅公開宣傳材料,向納稅人免費發放;重大稅收決策和公開事項,需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公開的,由辦公室負責。
(三)注重實效,加強考核。各縣(市)局,市局各處室、各單位要按照突出重點、分步實施、務求實效的原則,把納稅人普遍關心的稅收重點、熱點和難點以及涉及納稅人切身利益的問題作為辦稅公開的重點。并要處理好局部與全局、需要與可能、當前與長遠的關系,圍繞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納稅人的需求,結合實際,積極穩妥地推進辦稅公開工作進程。監察部門要結合實際,加強對開展辦稅公開工作的督促、檢查、考核,并制定考核辦法,納入年度崗位責任制。要對辦稅公開的關鍵環節以及納稅人關心、關注事項的公開情況,進行重點檢查。要認真總結推廣好的經驗與做法,客觀分析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及時提出有針對性的措施,切實加以解決。
附件:1.紹興市國稅系統辦稅公開內容
2.紹興市國稅系統辦稅公開目錄及分工情況表(略)
二○○七年八月六日
附件1
紹興市國稅系統辦稅公開內容(2007年)
一、納稅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納稅人的權利
1.向國稅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情況的權利。
2.享受國家稅法規定的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對屬稅收法規規定的扶持性減稅、免稅的,或符合困難性減稅、免稅條件的納稅人可依法提出書面減免申請。
3.申請延期申報和延期繳納稅款的權利。納稅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經國稅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國家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4.依法申請收回多繳的稅款。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國稅機關發現后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國稅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國稅機關應當自接到納稅人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辦理退還手續。
5.要求國稅機關對自己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保守秘密。
6.納稅人按規定不負有代扣、代收、代繳義務的,有權依法拒絕國稅機關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代繳稅款義務。
7.納稅人對國稅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
8.納稅人對國稅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有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9.認為國稅機關具有行政行為不當,使納稅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納稅人有權請求國家賠償。
10.國稅機關對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一萬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納稅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
11.對國稅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12.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行為的權利。
13.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納稅人的義務
1.依照稅法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注銷稅務登記,并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偽造稅務登記證件。
2.持稅務登記證件開立銀行賬戶并向國稅機關報告全部銀行賬號的義務。
3.納稅人必須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
4.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應當報送國稅機關備案。
5.納稅人必須按稅法的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國稅機關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資料。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辦理的,經國稅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但納稅人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國稅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6.納稅人必須按照稅法規定的納稅期限繳納稅款。
7.納稅人要按照稅收法律與行政法規的規定保管和使用發票。
8.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它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國稅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但保。
9.納稅人必須接受國稅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10.納稅人與國稅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國稅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稅務行政復議。
11.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不得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
12.納稅人有欠稅情形而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的,應當向抵押權人、質權人說明其欠稅情況;欠繳稅款數額較大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大額資產之前,應向國稅機關報告。
13.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應當向國稅機關報告,并依法繳清稅款;合并或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繼續履行或承擔連帶責任。
14.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納稅服務
(一)納稅服務工作規范
對所有涉稅事項,全省國稅系統均實行“全程服務”制度,即納稅人只需按照規定提供齊備資料,國稅機關在承諾時限內負責予以辦理。納稅人辦理各類涉稅事項需要提供的資料及國稅機關的承諾辦理時限見“浙江省國稅系統全程服務項目一覽表”(附件)。全程服務具體包括:
(1)統一受理。辦稅服務廳“全程服務”受理臺負責統一集中受理或辦理各種涉稅事項,服務臺值班人員為“全程服務”首問責任人。對于依法可以在辦稅服務廳內即時辦結的涉稅事項,稅務人員經審核,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即時辦理。對于不能在辦稅服務廳內即時辦結的涉稅事項(非即辦事項)進入內部流轉,并告知納稅人辦理時限。
(2)內部流轉。對非即辦事項,“全程服務”受理臺統一集中受理后,依靠國稅機關內部運行流轉機制完成,避免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要跑多窗口、多部門、多環節的現象。
(3)限時辦結。對非即辦事項,國稅機關通過內部流轉在全程服務承諾時限內限時辦結,并由“全程服務”受理臺將辦理結果統一回復納稅人。
(二)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
1.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內容與標準。
(1)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的對象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已辦理稅務等級的各類納稅人。但對于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是否納入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范圍,由各市稅務機關確定。對辦理稅務登記不滿兩個納稅年度的納稅人,暫不評定等級,視情況確定管理等級,但不得視為A類。
(2)納稅信用等級的評定內容為納稅人遵守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接受國家稅務機關、地方稅務機關依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管理的情況,具體指標及分值為:
指標 | 評定內容 | 標準分值 | 評分標準 |
稅務登記(含出口退免稅認定) | 1、稅務變更登記 | 3 | 未按規定辦理的扣1-3分 |
2、登記證件使用 | 3 | 未按規定辦理的扣1-3分 | |
3、年檢和換(驗)證 | 3 | 未按規定辦理的扣1-3分 | |
4、扣繳稅款登記 | 3 | 未按規定辦理的扣1-3分 | |
5、銀行賬號報告及使用 | 3 | 未按規定報告、使用的扣1-3分 | |
合計 | 15 | ———— | |
納稅 申報 |
1、按期納稅申報次數 | 6 | 未按期納稅申報的每次扣1-2分 |
2、納稅申報準確率 | 6 | 每減少1%扣1分 | |
3、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納稅資料 | 5 | 未按期報送的每次扣1分;報送不全的每次扣1分 | |
4、代扣代繳按期申報次數 | 4 | 未按期申報的每次扣1-2分 | |
5、代扣代繳按期申報準確率 | 4 | 每減少1%扣1分 | |
合計 | 25 | ———— | |
賬簿 憑證 管理 |
1、報送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 | 2 | 未按規定報送的扣1-2分 |
2、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憑證,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 | 4 | 未按規定設置和核算的扣1-4分 | |
3、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保管、開具、使用、取得 | 4 | 未按規定的扣2-4分 | |
4、普通發票的保管、開具、使用、取得 | 2 | 未按規定的扣1-2分 | |
5、稅控裝置及防偽稅控系統的安裝、保管、使用 | 3 | 未按規定安裝、保管、使用的扣3分 | |
合計 | 15 | ———— | |
稅款 繳納 |
1、應納稅款按期入庫率 | 10 | 每下降1%扣1-2分 |
2、欠繳稅款情況 | 10 | 視比例扣5-10分 | |
3、代扣代繳稅款入庫率 | 5 | 每下降1%扣1分 | |
合計 | 25 | ———— | |
稅收 違法違規 處理情況 |
1、稅務行政處罰記錄情況 | 20 | 有稅務行政處罰記錄的每次扣5分;有其他稅收違法違規行為記錄的每次扣3分 |
2、其他稅收違法違規行為記錄情況 | |||
合計 | 20 | ———— | |
總 計 得 分 | 100 | ———— |
(3)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設置A、B、C、D四個等級。考評分在95分以上的,為A級;考評分在95分以下60分以上的,為B級;考評分在60分以下20分以上的,為C級;考評分在20分以下的,為D級。
納稅人連續兩次被評定為A級信用等級的,經市級稅務機關審定,可以認定為AA級信用等級;連續三次被評定為A級信用等級的,經省級稅務機關審定,可以認定為AAA級信用等級。
(4)考評分在95分以上,但納稅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評為A級:自評定屬期起始之日至評定日,有稅收違法違規行政處罰記錄的;具有涉嫌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行為,至評定日仍未結案或已結案但未按照稅務機關處理決定改正的;自評定屬期起始之日至評定日,有新發生欠繳稅款情形的;自評定屬期起始之日至評定日,不能依法報送財務會計制度、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納稅資料的;自評定屬期起始之日至評定日,不能完整、準確核算應納稅款的或者不能完整、準確代扣代繳稅款的;自評定屬期起始之日至評定日,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納稅人,有未按期抄報稅行為的。
(5)考評分超過60分,但納稅人自評定屬期起始之日至評定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評為B級:未按期申報四次以上或代扣代繳未按期申報次數四次以上;納稅申報準確率在70%以下;應納稅款按期入庫率在80%以下;代扣代繳申報準確率在80%以下或代扣代繳稅款入庫率在90%以下的;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且受到四次以上稅務行政處罰的;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納稅人,有四次以上未按期抄報稅行為的;出口企業日常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有四次以上出現錯誤或不準確情況的;應稅收入、應稅所得核算混亂,有關憑證、賬簿、報表不完整、不真實的。
(6)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進行計分考評,一律定為D級:涉嫌犯罪,已依法移交公安機關,尚未結案的;自評定屬期起始之日至評定日,有涉稅犯罪行為記錄的;自評定屬期起始之日至評定日,有騙取稅收優惠政策、騙取多繳稅款退回行為記錄的;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嚴重違法行為。
2.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的程序。
(1)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地方稅務機關在評定期內向納稅人發放《申請評定表》或以通告方式告知納稅人領取或直接從國稅、地稅網站上下載。
(2)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地方稅務機關按照評定標準進行評定。擬評定為A級的納稅人,分別由主管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選擇適當形式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日內沒有重大異議的,即可確定為A級納稅信用等級。
(3)納稅人連續兩次被評為A級,應在A級確定后7日內報經市局評委會審定,無異議的確定為AA級;連續三次及三次以上被評為A級,應在A級確定后7日內報經省局評委會審定,無異議的確定為AAA級。
(4)稅務機關在相關媒體上公告A(AA,AAA)級納稅人名單,供納稅人及相關部門查詢。
(5)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做出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有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3.激勵與監控措施。
(1)對A(AA、AAA)級納稅人,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地方稅務機關依法給予以下鼓勵:除專項、專案檢查以及金稅協查等檢查外,兩年內可以免除稅務檢查;聯合授予AAA級納稅信用等級證書或牌匾;建立稅收政策輔導制度,定期上門納稅輔導;各地可以根據當地情況采取激勵辦稅的服務措施。
(2)對B級納稅人,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地方稅務機關除在稅務登記、賬簿和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款退免、稅務檢查、行政處罰等方面進行常規稅收征管外,重點是加強日常涉稅政策輔導、宣傳等納稅服務工作,幫助其改進財務會計管理,提高依法納稅水平,提升納稅信用等級。
(3)對C級納稅人,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地方稅務機關應加強管理,并可依法實施以下措施:依法追究違法違規行為的有關責任并責令其限期改正;作為重點檢查對象列入年度檢查計劃;對驗(換)證、年檢等報送資料進行嚴格審核,并可根據需要進行實地復核;增值稅專用發票實行供應量從嚴核定和稅款先比對、后抵扣,普通發票的發售實行收(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等辦法;納稅人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時,應從嚴審核、審批;對企業負責人和辦稅人員定期進行稅收政策、法規的培訓并進行測驗,培訓及測驗成績作為升級的依據;各地根據情況依法采取其他嚴格的管理措施。
(4)對D級納稅人,除可采取上述C類納稅人的監管措施外,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地方稅務機關還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控對象,強化管理,并可實施以下措施:依法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稅權;選擇違法違規情節嚴重且有代表性的納稅人,在新聞媒體上進行曝光;主管稅務機關認為需要的其他管理措施。
三、辦稅程序
(一)稅務登記1.設立稅務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其它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均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納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證場所根據不同情況領取并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適用單位納稅人、適用個體經營、適用臨時稅務登記納稅人),如實提供相關證件和資料辦理稅務登記。
2.變更登記。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領取并如實填寫《變更稅務登記表》,如實提供相關證件和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3.停業、復業登記。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如實填寫停業申請登記表,說明停業理由、停業期限、停業前的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用、存情況,并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
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稅款。
納稅人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領回并啟用稅務登記證件、發票購領簿及其停止前領購的發票。
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并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
4.注銷登記。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后,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5.外出經營報驗登記。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外管證》)。在實行國地稅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情況下,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開具按企業所得稅的征管范圍確定;非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其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開具按流轉稅的征管范圍確定。凡屬國家稅務局負責征管的,納稅人發生外出經營活動,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凡屬地方稅務局負責征管的,納稅人發生外出經營活動,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注明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并提交稅務登記證件副本和《外管證》。在《外管證》注明地銷售貨物的,除提交以上證件、資料外,應如實填寫《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申報查驗貨物。
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結清稅款、繳銷發票。
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后10日內,持《外管證》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
6.稅務登記證的驗換證。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
7.銀行賬號報備。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并自賬戶開立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8.稅務登記證件的使用管理。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1)開立銀行賬戶;(2)申請減稅、免稅、退稅;(3)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4)領購發票;(5)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6)辦理停業、歇業;(7)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納稅人應當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不得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稅務登記證件。
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并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1.管轄機關。凡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的,均應向其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分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一般納稅人認定的審批權限,在縣級以上國稅機關。
2.認定標準。
(1)企業或企業性單位納稅人年(一個公歷年度)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超過以下標準:
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簡稱工業企業),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簡稱商業企業),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180萬元以上的。
(2)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標準的小規模企業,會計核算健全,能準確核算并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的,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從事成品油銷售的加油站,無論年應稅銷售額是否超過180萬元,一律按一般納稅人征稅。
3.認定申請。企業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應提出書面申請報告,提供有關證件、資料,并如實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出口企業還應提供《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1)新開業的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增值稅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對新辦工業企業,主管國稅機關及時對其實地查驗后予以認定。
對預計年銷售額可達180萬元以上的新辦商貿企業,經案頭審核、約談和實地查驗后,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并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
對新辦小型商貿批發企業中只從事貨物出口貿易,不需要使用專用發票的企業,經案頭審核、約談和實地查驗后,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但不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
對注冊資金在500萬元以上,人員50人以上的新辦大型商貿企業,經案頭審核、約談和實地查驗后,可直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不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
對新辦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業之日起一年內應稅銷售額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的,可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
(2)原非增值稅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業務,并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在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的同時,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3)小規模納稅人一個公歷年度內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主管國稅機關應在(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當月申報期結束后十五個工作日內督促并書面通知其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對在規定期限內不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主管國稅機關應從期限日的次月開始,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專用發票。
4.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轉正申請。企業申請辦理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轉為正常一般納稅人的,應在輔導期滿6個月后提出書面申請報告,提供有關證件、資料,主管國稅機關按規定進行實地審核。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轉為正常一般納稅人:(1)納稅評估結論正常;(2)約談、實地查驗結果正常;(3)納稅申報、繳納稅款正常;(4)能準確核算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并正確取得和開具專用發票及其他合法進項稅抵扣憑證的。
(三)出口退(免)稅管理1.出口退(免)稅認定。
對外貿易經營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商務部《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后,沒有出口經營資格的生產企業委托出口自產貨物(含視同自產產品,下同),應分別在備案登記、代理出口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資料,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到所在地國稅機關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經營出口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自發生出口業務或依稅法規定可以享受退(免)稅的業務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主管退稅機關辦理認定手續。
出口商認定內容發生變化的,須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變更登記或者有關變更批準之日起30日內,持變更登記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出口退(免)稅認定變更表》一式二份向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辦理退(免)稅認定變更手續。
出口商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依法應終止出口貨物退(免)稅事項的,須在批準撤并之日起30日內,并應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前,持相關證件、資料向國稅機關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注銷認定,并結清其出口貨物退(免)稅稅款。
2.出口退(免)稅審核。
(1)出口退(免)稅申報。
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日內,向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逾期申報的,除另有規定者外,主管退稅機關不再受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該補稅的應按有關規定補征稅款。 對中標機電產品和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國產設備等其他視同出口的貨物,應自購買產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之日起90日內,向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
對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紙質退稅憑證丟失或內容填寫有誤,按有關規定可以補辦或更改的,出口企業可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退稅部門提出延期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的申請,經批準后,可延期3個月申報。
申報資料見“浙江省國稅系統全程服務項目一覽表”(附件)。
(2)出口退(免)稅審核。主管退稅機關在對申報的憑證、資料進行人工審核后,使用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化管理系統進行計算機審核,將出口商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的電子數據、憑證、資料與國家稅務總局及有關部門傳遞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代理出口證明、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電子信息進行核對。
在核對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協查信息。暫未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協查信息的,退稅機關可先使用專用發票認證信息審核辦理出口企業的出口貨物退(免)稅(對有六種情形的除外),但必須及時用相關稽核、協查信息進行復核;對復核有誤的,要及時追回已退(免)稅款。
3.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出口企業用戶資格審查。
新辦出口企業需提供《中國電子口岸入網用戶資格審查登記表》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到主管退稅機關辦理口岸電子執法系統的稅務審核;出口企業變更需提供《稅務登記證)》(副本),辦理口岸電子執法系統的稅務審核。經退稅機關審核無誤確認后,屬新辦出口企業的,在《中國電子口岸入網用戶資格審查登記表》“稅務審查意見”欄加蓋“國稅通過”章。
(四)發票管理
1.發票領購。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購票申請,經主管國稅機關審核后,發給《發票領購簿》。
納稅人領購普通發票時,應隨帶《發票購領簿》和領購人身份證明,憑發票購領簿核準的種類、數量,向主管國稅機關領購發票。
納稅人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隨帶《發票領購簿》、經辦人身份證明、稅控IC卡向主管國稅機關購領增值稅專用發票。國稅機關通過防偽稅控發票發售系統將發票的起始流水號及發售時間登錄到企業的稅控IC卡內。納稅人應當場點清發票,并經國稅機關核驗。
2.發票的開具、保管和遺失處理。
(1)普通發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主管國稅機關批準,并使用國稅機關統一監制的機外發票,開具后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
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稅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十年。保存期滿,報經國稅機關查驗后銷毀。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發票丟失,應于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國稅機關,并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
(2)增值稅專用發票。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銷售折讓以及開票有誤等情況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1.因專用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的,由購買方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購買方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2.購買方所購貨物不屬于增值稅扣稅項目范圍,取得的專用發票未經認證的,由購買方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出具通知單。購買方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3.因開票有誤購買方拒收專用發票的,銷售方須在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購買方出具的寫明拒收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4.因開票有誤等原因尚未將專用發票交付購買方的,銷售方須在開具有誤專用發票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銷售方出具的寫明具體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5.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的,除按照《通知》的規定進行處理外,銷售方還應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將該筆業務的相應記賬憑證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比照一般納稅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處理辦法,通知單第二聯交代開稅務機關。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國稅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國稅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國稅機關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3.發票的繳銷。
(1)關、停、并、轉的納稅人發票繳銷手續,等同注銷稅務登記的有關規定;(2)換版、改版以及超過國稅機關規定的期限,應予以作廢的發票繳銷手續為:納稅人填寫《繳銷發票登記表》,隨帶發票領購簿、應繳銷的發票向國稅機關辦理繳銷發票;(3)丟失、被盜發票的掛失和繳銷手續為:納稅人遺失、被盜發票當日應立即填寫《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清單》或《丟失被盜普通發票清單》以及《繳銷發票登記表》,并隨帶發票領購簿以及遺失被盜證明材料,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掛失和繳銷發票手續;(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注銷登記或者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應將專用設備和結存未用的紙質專用發票送交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增值稅專用發票繳銷手續,國稅機關按有關安全管理的要求處理專用設備。
(五)代開普通發票
1.代開發票的范圍和對象。
(1)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納稅人雖已領購發票,但臨時取得超出領購發票使用范圍或者超過領用發票開具限額以外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②被國稅機關依法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的納稅人,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③外省(市)納稅人來本轄區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原則上應當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國稅機關辦理報驗登記,領取發票自行開具;確因業務量小、開票頻度低的,可以申請經營地國稅機關代開。
(2)正在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3)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的單位和個人,主管國稅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并在補辦稅務登記手續后,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為其代開發票。(4)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5)從事公路貨物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需要代開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文件執行。
2.代開發票管理。
(1)代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如實填寫《浙江省代開統一發票申請表》,提供以下資料,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申請代開發票單位和個人合法身份證件;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對所購物品品名或服務項目、數量、單價、金額等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
(2)申請代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繳納稅款。
(六)企業銜頭發票印制1.用票單位需要印制銜頭發票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有專職或兼職發票管理員;
(2)獨立核算,財務會計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
(3)遵守財經紀律,依法履行納稅義務,近三年來沒有發現偷逃稅行為和發票管理上的違章違法行為;
(4)統一發票樣式確實不能滿足業務需要而需自行設計發票樣式或年發票使用量超過400本。
2.具備印制企業銜頭發票的單位,應先根據自身業務需要,草擬發票樣式、內容、聯次、各聯的用途,統計發票用量,并認真填寫企業銜頭發票印制稅務行政許可申請審批表,報主管國稅機關審批。
3.除另有規定外,已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一機多票開票系統的納稅人不得印制企業銜頭發票。
(七)納稅申報
1.申報方式。納稅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納稅申報。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等申報納稅方式。
(1)直接申報(上門申報),即納稅人自行到國稅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郵寄申報,即經稅務機關批準的納稅人使用統一規定的納稅申報特快專遞專用信封,通過郵政部門辦理交寄手續,并向郵政部門索取收據作為申報憑據的方式。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3)電子申報,指經稅務機關批準的納稅人通過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形式辦理的納稅申報。主要包括納稅人通過全省統一的網上安全納稅申報平臺進行的網上申報,也包括部分地區的電話申報。
(4)簡易申報,指實行定期定額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批準,通過以繳納稅款憑證代替申報或簡并征期的申報方式。
(5)其他方式。如納稅人委托他人代理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等方式。
2.申報納稅期限。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如實辦理納稅申報。申報納稅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由連續3日以上的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1)增值稅、消費稅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納稅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2)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會計報表和預繳所得稅申報表。除另有規定外,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和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辦理結清稅款手續。
(3)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當在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預繳所得稅申報表。納稅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和會計決算報表;納稅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匯算清繳。
(4)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納稅期限為一個月,扣繳義務人(儲蓄機構)應將當月所扣的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于次月7日內向國稅機關申報繳納。
(5)車輛購置稅納稅人應當自取得應稅車輛之日起60日內向車輛登記注冊地或納稅人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
(八)延期申報
納稅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國稅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如實填寫《延期申報申請審批表》,經國稅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
納稅人經國稅機關核準辦理延期申報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納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可以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國稅機關報告。國稅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
(九)繳納稅款
目前我省納稅人繳納稅款通常是由納稅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間內,在其基本存款賬戶或結算賬戶存入稅款,由稅務機關通知銀行直接劃解稅款。納稅人還可以采用的其他繳款方式有轉賬繳款、支票繳款、現金繳款、信用卡繳款以及委托代征方式等。
(十)延期繳納稅款
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可以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向國稅機關申請延期繳納稅款:(1)因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2)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法定勞動社會保險費用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納稅人向國稅機關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應當報送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復印件、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的支出預算。經省國家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十一)核定(調整)應納稅額
1.核定稅額。
(1)核定稅額的條件。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2)核定稅額的方法。納稅人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國稅機關有權采用下列任何一種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納稅人對國稅機關采用以上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國稅機關認定后,調整應納稅額。
2.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定額核定與調整。
(1)定期定額征收的范圍。經主管國稅機關認定和縣以上國稅機關(含縣級)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對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個體工商戶,國稅機關可以實行定期定額征收。
(2)新開業戶定期定額征收。新開業個體工商戶應當在辦理稅務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國稅機關提出核定定額的申請。主管國稅機關在接到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后,根據數據采集的資料,參考典型調查結果,科學合理的核定定額,并進行5個工作日的定額公示,報經縣以上國稅機關核準后,下達定期定額戶執行。對超過起征點的定期定額戶,稅務機關應當送達《核定定額通知書》;對未達起征點的定期定額戶,稅務機關應當送達《未達起征點通知書》。
(3)定期定額調整。定期定額戶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主管國稅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定期定額戶的經營額連續三個月超過或低于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20%的;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定期定額戶,其實際經營額連續三個月超過增值稅起征點的;已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定期定額戶,其實際經營額連續三個月低于增值稅起征點的;定額執行期內核定定額的主要因素發生較大變化,需要調整定額的;定期定額戶改變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或發生遷移經營地址等情況時,需要調整定額的;主管稅務機關認為應當調整定額的其他情形。
目前全省國稅系統建立了定額調整制度,定額調整工作一般在每年第四季度進行,有條件的地方按季(半年)進行定額調整。
(十二)企業匯總納稅審批
1.匯總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1)匯總繳納增值稅的條件。申請匯總繳納增值稅的連鎖經營企業應符合財稅[1997]97號文件有關連鎖經營企業的條件,即連鎖店的門店均由總店全資或控股開設,在總部領導下統一經營,采取微機聯網,實行統一采購配送商品,統一核算,統一規范化管理和經營,經批準,可對總店和分店實行由總店向其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統一申報繳納增值稅。
(2)匯總繳納消費稅的條件。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在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消費稅。但經國家稅務總局及省級國家稅務局批準,納稅人分支機構應納消費稅稅款也可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繳納。
(3)需要的資料及審批權限。省內跨市(地)經營的連鎖經營企業申請匯總繳納增值稅,應由總店向其所在地國家稅務局提出申請,并轉報省局審批;市(地)內跨縣、市經營的連鎖經營企業申請匯總繳納增值稅,應由總店向其所在地國家稅務局提出申請,報市(地)局審批。各地應將批準匯總繳納增值稅的連鎖經營企業名單(批準文件)同時抄送省局和省財政廳備案。
連鎖經營企業申請匯總繳納增值稅時,應報送下列材料: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申請報告;總、門店經營管理情況;門店名稱、所在地、開業時間等情況;總店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確認的符合連鎖經營企業條件的證明材料。
2.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下列企業可按規定申請匯總納稅:國務院確定的120家大型試點企業集團;國務院批準執行試點企業集團政策和匯總納稅政策的企業集團;《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鐵路運營、民航運輸、郵政、電信企業和金融保險企業(含證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文化體制改革的試點企業集團;匯總納稅企業重組改制后具有集團性質的存續企業。
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由核算地統一納稅。
匯總(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必須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批。企業應在申請匯總(合并)納稅年度的3月31日前,向國家稅務總局提出匯總(合并)納稅的申請報告,同時抄送企業所在地省級國稅機關。
3.匯總繳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總機構設在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分支機構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由總機構匯總申報納稅。
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營業機構的,可以由其選定其中的一個營業機構合并申報繳納所得稅,但該營業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對其他各營業機構的經營業務負有監督管理責任;設有完整的賬簿、憑證,能夠正確反映各營業機構的收入、成本、費用和盈虧情況。
外國企業合并申報繳納所得稅的,應當由其選定的營業機構提出申請,經當地國稅機關審核后,依照下列規定報批:合并申報納稅所涉及的各營業機構設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稅機關批準;合并申報納稅所涉及的各營業機構設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十三)稅收優惠(具體優惠條目見浙江省國稅網站稅收優惠欄或紹興國稅網站)
1.企業所得稅優惠。
2.進出口稅收管理優惠。
3.增值稅優惠。
4.消費稅優惠。
5.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優惠。
6.車輛購置稅優惠。
(十四)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審批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
納稅人申請稅前列支必須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以下書面資料:(1)稅前扣除申請報告。包括稅前列支的依據、范圍、年限、金額、企業的基本情況等;(2)申請稅前扣除的審批表,以及有關財務會計報表;(3)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不同的申請項目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納稅人申請稅前列支,應區別不同的稅前扣除項目及金額由相應的稅務機關審批。在納稅人申請資料及手續完備的情況下,由市縣國稅局負責審批的,3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屬省國稅局審批范圍的,6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十五)外國投資者再投資退稅審批
1.條件。
(1)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
(2)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可以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如果被投資企業在規定的辦理再投資退稅期限內,因各種原因而尚未得到有關部門確認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的,稅務機關應按40%的退稅比例辦理退稅。被投資企業在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或再投資資金投入使用后3年內,經考核達到產品出口企業標準的,或者在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或再投資資金投入使用后的第1年內,經考核認為先進技術企業時,可再按100%退稅率補退其差額部分。
(3)由外國投資者持有100%股份的投資公司,將從外商投資企業分得的利潤(股息),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可視同外國投資者,并按照稅法和實施細則及其有關規定享受再投資退稅優惠。
2.程序。外國投資者應當自其再投資資金實際投入之日起1年內,持載明其投資金額、投資期限的增資或者出資證明,夠確認其用于再投資利潤所屬年度的證明,以及審核確認部門出具的確認舉辦、擴建的企業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的證明等相關資料,向原納稅地的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十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
1.條件。凡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購買的國產設備,對符合《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中規定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限制乙類的投資項目,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購置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對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企業比照執行。
2. 程序。企業申請抵免企業所得稅,應在購置國產設備后兩個月內,向主管國稅機關遞交申請報告,并提供有關資料。主管國稅機關在接到申請后,應報市地國稅機關審核批準(擴權縣除外)。
(十七)稅控裝置應用
1.凡從事商業零售業等適合使用稅控收款機系列機具行業,具有一定規模和固定經營場所的納稅人,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購置使用稅控收款機。
2.從事商業零售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規定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稅控收款機開具普通發票。商業零售企業以外的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使用稅控收款機開具普通發票;其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由國稅機關使用防偽稅控系統代開。
3.凡是安裝使用稅控收款機的納稅人,必須完整錄入每筆經營數據,并逐筆打印稅控發票。納稅人必須于每月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隨同向主管稅務機關遞交納稅申報表及相關資料,遞交記錄有稅控收款機開票數據的用戶卡。稅務機關充分利用從稅控收款機手機到的數據,與相關數據結合起來,開展分析、評估,加強稅源管理。
四、征收管理
(一)稅收征收管理事項及權限
1.稅收優先權。稅務機關在征收稅款的過程中,遇到納稅人的財產不足以同時繳納稅款和償付其他有關債務時,應優先征收稅款。體現在三個方面:(1)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稅收優先于發生在其后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即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優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3)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即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2.稅收保全措施。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應當自收到稅款或者銀行轉回的完稅憑證之日起一日內解除稅收保全;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3.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限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
4.稅款補繳和追征。(1)因稅務機關使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執法行為違法,致使納稅人未繳或少繳稅款的,國稅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要求納稅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2)因納稅人非主觀故意的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納稅人因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少繳稅款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3)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其未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
補繳和追征稅款、滯納金的期限,自納稅人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之日起計算。
5.對欠繳稅款納稅人的代位權、撤銷權和離境清稅審核權。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規定行使代位權。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規定行使撤銷權。
稅務機關依照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6.加收滯納金。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或解繳稅款,最長期限為15日。同時,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7.納稅人合并、分立和欠稅大戶處分不動產或大額財產。
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并依法繳清稅款。納稅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欠繳稅款5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二)納稅評估
國稅機關在對評估對象的申報納稅資料及相關資料進行案頭審核分析的基礎上,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對納稅評估中發現的計算和填寫錯誤、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問題,或存在的疑點問題經約談、舉證、調查核實等程序認定事實清楚,不具有偷稅等違法嫌疑,無需立案查處的,可提請納稅人自行改正。需要納稅人自行補充的納稅資料,以及需要納稅人自行補正申報、補繳稅款、調整賬目的,稅務機關應督促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逐項落實。
2.對發現的需要提請納稅人進行陳述說明、補充提供舉證資料等問題,經所在稅源管理部門批準并事先發出《稅務約談通知書》,由國稅機關對納稅人進行稅務約談。
3.對評估分析和稅務約談中發現的必須到生產經營現場了解情況、審核賬目憑證的,經所在稅源管理部門批準,由稅收管理員進行實地調查核實。
(三)稅收管理員規范
1.稅收管理員的工作職責。
(1)宣傳貫徹稅收法律、法規和各項稅收政策,開展納稅服務,為納稅人提供稅法咨詢和辦稅輔導;督促納稅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申報納稅、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加強賬簿憑證管理。
(2)調查核實分管納稅人稅務登記事項的真實性;掌握納稅人合并、分立、破產等信息;了解納稅人外出經營、注銷、停業等情況;掌握納稅人戶籍變化的其他情況;調查核實納稅人納稅申報(包括減免緩抵退稅申請,下同)事項和其他核定、認定事項的真實性;了解掌握納稅人生產經營、財務核算的基本情況。
(3)對分管納稅人進行稅款催報催繳;掌握納稅人的欠稅情況和欠稅納稅人的資產處理等情況 ;對納稅人使用發票的情況進行日常管理和檢查,對各類異常發票進行實地核查;督促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安裝、使用稅控裝置。
(4)對分管納稅人開展納稅評估,綜合運用各類信息資料和評估指標及其預警值查找異常,篩選重點評估分析對象;對納稅人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做出初步判斷;根據評估分析發現的問題,約談納稅人,進行實地調查;對納稅人違反稅收管理規定行為提出處理建議。
(5)按照納稅資料“一戶式”存儲的管理要求,及時采集納稅人生產經營、財務核算等相關信息,建立所管納稅人檔案,對納稅人信息資料及時進行整理、更新和存儲,實行信息共享。
(6)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2.稅收管理員工作要求。
(1)稅收管理員要嚴格按照所在稅務機關規定的管戶責任和工作要求開展工作;嚴格執行各項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履行崗位職責,自覺接受監督。
(2)稅收管理員要增強為納稅人服務的意識,認真落實各項納稅服務措施,提高服務水平;依法保護納稅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尊重和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3)稅收管理員不直接從事稅款征收、稅務稽查、審批減免緩抵退稅和違章處罰等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在交通不便地區和集貿市場可以由稅收管理員直接征收零散稅收的,要實行雙人上崗制度,并嚴格執行票款分離制度。
(4)稅收管理員實行輪換制度,具體輪換時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崗位輪換時應同時移交管戶資料,并對移交前的稅收執法行為承擔責任。稅收管理員開展下戶調查、宣傳送達等各類管理服務工作時,應按所在稅源管理部門的工作計劃進行,避免重復下戶,注重減輕納稅人負擔;對納稅人進行日常檢查和稅務約談時,一般不少于兩人;送達稅務文書時,要填制《稅務文書送達回證》。
五、稅務檢查
(一)稅務檢查權
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1.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2.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3.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4.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5.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6.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
(二)稅務稽查工作規范
1.各級稽查部門應按照稽查檢查計劃實施稅務檢查,從嚴控制稅務檢查次數,對同一納稅人的專項檢查每年最多不超過兩次(不含受理舉報檢查、協查的次數)。
2.稽查人員實施稅務檢查,必須兩人以上,送達《稅務稽查通知書》,并向納稅人出示“稅務檢查證”;同時,應向納稅人提供《納稅人權利義務告知書》和《稽查人員廉政建設監督卡》。
3.稽查實施過程中,如需要調閱被查對象賬戶及有關資料的,須持《調取賬簿資料通知書》,并開付《調取賬簿資料清單》。調取的資料必須是被查對象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資料,并在三月內完整歸還。特殊情況的,按規定報批后,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資料調回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在30日內退還。
4.詢問當事人應向被詢問人送達《詢問通知書》,有兩人以上參加,出示稅務檢查證,并有專人記錄,制作《詢問(調查)筆錄》,告知當事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詢問筆錄》應交當事人核對、簽章或押印。
5.稽查實施過程中,如需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應填寫《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審批表》,按規定程序報批、進行。
需依法凍結被查對象銀行存款的,應填寫《凍結存款通知書》,通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需依法查封被查對象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應填寫《查封(扣押)證》,并附《查封商品、貨物、財產清單》。
需依法查扣的,應填寫《查封(扣押)證》,并開具《扣押商品、貨物、財產專用收據》。
需依法阻止被查人出境的,應填寫《阻止欠稅人出境布控申請表》,提請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6.對已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的,應在收到納稅人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憑證后二十四小時內填制《解除暫停支付存款通知書》或《解除查封(扣押)通知書》等,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節假日順延)。
7.案件審理完畢后作出行政處罰的,應告知被查納稅人。
8.稽查(執行)人員接到《稅務處罰決定書》后,應填制《稅務文書送達回證》,將《稅務處罰決定書》送達被查對象,并監督其執行。
9.國稅機關實施稅務檢查時,應嚴格為納稅人保守秘密。
六、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許可稅務行政審批項目
(一)稅務行政許可受理制度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取得稅務行政許可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書和稅務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有條件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告知申請人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
2.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稅務機關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如果申請事項屬于稅務機關管轄范圍,但不需要取得稅務行政許可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稅務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當場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制作《補正材料告知書》,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申請事項屬于本稅務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稅務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稅務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二)指定企業印制發票
1.行政許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2條: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企業印制。未經前款規定的稅務機關指定,不得印制發票。
2.行政許可條件。
(1)印制發票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設備、技術水平能滿足印制發票和生產發票的防偽專用品的需要;能夠按照稅務機關要求,保證供應;企業管理規范,有嚴格質量監督制度;有專門車間生產、專用倉庫保管,專人負責管理;能嚴格遵守發票印制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生產管理規定。
(2)印制發票企業應建立以下制度:生產責任制度;保密制度;質量檢驗制度;保管制度;其他有關制度。
3.行政許可數量。全省20家(含寧波)。
4.行政許可權限。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對各地上報的申請定點承印發票企業進行資格審查,對符合發票定點印刷條件的企業,依法由浙江省國家稅務局發給《發票準印證》。
發票定點印刷企業由市(地)國家稅務局負責管理,并定期監督檢查。各市(地)國家稅務局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每次檢查結束后,均應將檢查結果書面報告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取消其印制發票的資格。
5.行政許可期限。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核準的有效期限內,根據印制發票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實行每年審驗制度,對不符合條件的印制發票企業取消印制發票許可資格。
6.申請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符合發票定點印刷條件的印刷企業,申請定點承印發票,需按規定填寫《定點承印發票印刷企業申請審批表》并附下列相關證件、資料,向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提出申請:(1)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2)稅務機關發放的稅務登記證復印件;(3)公安機關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復印件;(4)國家保密機關頒發的復制許可證復印件;(5)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三)發票領購資格審核
1.行政許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16條: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出購票申請,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或其他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膜,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發給發票領購簿。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憑發票領購簿核準的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
2.行政許可條件。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1)購票申請應載明單位和個人的名稱、所屬行業、經濟類型、需要發票的種類、名稱、數量等內容,并加蓋單位公章和經辦人印章;(2)經辦人身份證明應為經辦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工作證以及其他能證明經辦人身份的證件;(3)核對納稅人所提供的《稅務登記證》(副本)或者蓋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專用章的《稅務登記證》(副本)的真實性;(4)審核《普通發票領購簿申請審批表》或《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申請書》項目填寫是否齊全、正確。
3.行政許可管理。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供的證件、資料應當及時審核,符合規定的當日內予以核定票種并發放《普通發票領購簿》、《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被許可人要求變更領購發票種類、數量限額和購票人員等各項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許可決定的主管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對被許可人要求變更領購發票種類、數量限額和購票人員等各項許可事項的申請進行審核后,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重新核發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或《普通發票領購簿》。被許可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領購簿繳銷手續。
4.行政許可期限。長期。
5.申請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1)《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申請書》或《普通發票領購簿申請審批表》;(2)《稅務登記證》(副本),申請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登記證》(副本)上須蓋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專用章;(3)經辦人身份證明;(4)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印模;(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證件。
(四)發票使用審批
1.行政許可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18條: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第24條: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外發票,開具后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
第25條: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
第27條第1款: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7條: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發票使用量較大的單位,可以申請印制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如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業務需要,也可以自行設計本單位的發票式樣,但均需要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其中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另定。
2.行政許可條件。
(1)申請使用經營地發票。納稅人外出經營報驗登記后需要發票的,向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普通發票)。經營地稅務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①購票申請應載明單位和個人的名稱、所屬行業、經濟類型、需要發票的種類、名稱、數量等內容,并加蓋單位公章和經辦人印章;②經辦人身份證明應為經辦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工作證以及其他能證明經辦人身份的證件;③審核《普通發票領購簿申請審批表》項目填寫是否齊全、正確;④申請人提供的保證人的資格以及保證人出具的擔保書內容是否符合《擔保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保證金數額的合理性。
稅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發票的,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
(2)使用計算機開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者財務制度健全、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和發票用量、有專門的計算機開票人員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申請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并使用統一監制的機外發票。
(3)拆本使用發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下列情況的,可以申請拆本使用發票:①在市、縣范圍內開具發票,但整本攜帶有困難的;②在同一縣(市、區)范圍內設立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但每一分支機構整本使用有困難的;③其他合理原因需要拆本使用的納稅人。
(4)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用票單位需要印制具名發票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①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依法辦理稅務登記;②獨立核算,財務會計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③遵守財經紀律,依法履行納稅義務,近三年來沒有發現偷逃稅和發票管理上的違法違章行為;④統一發票式樣確實不能滿足業務需要而需自行設計發票式樣或發票年使用量超過400本。
(5)批準攜帶、運輸空白發票。省局不允許納稅人跨區域攜帶、運輸空白發票。因跨市、縣經營需開具發票的,納稅人可以憑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稅務部門申請領用發票。
3.行政許可期限。長期。
4.申請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1) 申請使用經營地發票。納稅人應提交以下資料:異地申請領購發票申請審批表;《普通發票領購簿申請審批表》;《稅務登記證》(副本);購票員身份證明;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印模;提供擔保人及其擔保書或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及數量繳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
(2)使用計算機開票。納稅人應提交以下資料:計算機開具發票許可申請審批表;《普通發票領購簿申請審批表》;《稅務登記證》(副本);購票員身份證明;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印模;計算機開具發票軟件及使用說明書。
(3)拆本使用發票。納稅人應提交以下資料:拆本使用發票許可申請審批表;納稅人提出書面申請,說明需要拆本使用發票的原因、拆本發票的攜帶人或開票人等情況;拆本發票攜帶人或開票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工作證以及其他能證明經辦人身份的證件。
(4)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具備印制企業具名發票的單位,首先應根據自身業務特點的需要,草擬發票式樣、內容、聯次、各聯的用途及統計發票用量;填寫企業具名發票印制申請審批表,上報主管稅務機關。
(五)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1.行政許可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五條規定:專用發票實行最高開票限額管理。最高開票限額,是指單份專用發票開具的銷售額合計數不得達到的上限額度。最高開票限額由一般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依法審批。一般納稅人申請最高開票限額時,需填報《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
2.行政許可條件。使用防偽稅控開票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3.行政許可權限。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及以下的,由區縣級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元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一千萬元及以上的,由省級稅務機關審批。防偽稅控系統的具體發行工作由區縣級稅務機關負責。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應進行實地核查。批準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及以下的,由區縣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批準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元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批準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一千萬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后將核查資料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
4.行政許可期限。長期。
5、申請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1)《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2)確因經營需要申請提高最高開票限額的,應重新填報《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
(六)對不能建賬的,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的審批
1.行政許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聘請上述機構或者人員有實際困難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2.行政許可條件。(1)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有實際困難的納稅人。(2)從事生產經營但無固定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3)從事生產經營并有固定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請雇工1人的;從事應稅勞務月營業額在5000元或者從事商品零售月銷售收入在10000元以下的;省局確定不建賬的其他情形。(4)經許可后的納稅人不符合上述第一至三項許可條件的,由作出許可的稅務機關撤消行政許可。
3.行政許可期限。長期。
4.申請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1)申請報告;(2)稅務登記副本;(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七)非許可稅務行政審批項目
下列非許可稅務行政審批項目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1.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審批。
2.對辦理稅務登記(開業、變更和注銷、驗證和換證、停業和復業、外出經營報驗)的核準。
3.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
4.對外國投資者再投資退稅的審批。
5.對農、林、牧業和經濟不發達地區外商投資企業延長減征企業所得稅期限的審批。
6.對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的審批。
7.對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核準。
8.對納稅申報方式的核準。
9.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
10.對外商投資企業特許權使用費預提所得稅減免的審批。
11.對外商投資企業特定項目企業所得稅減低稅率的審批。
12.對外國企業改變納稅年度的審批。
13.對外國企業匯總申報企業所得稅的審批。
14.對外商投資企業固定資產縮短折舊年限的審批。
15.外資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稅審批。
16.從事能源交通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減低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審批。
17.對吸納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規定條件的服務型、商貿企業和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減免稅的審批。
18.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審批。
19.對企業匯總繳納消費稅的審批。
20.對企業技術開發費集中提取的審批。
21.對外國企業從持有我國企業債券而取得利息免征預提所得稅的審批。
22.外方以優惠利率貸款給我方取得利息免征預提所得稅的審批。
23.對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證的核準。
24.出口貨物退(免)稅審批。
25.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華采購物資免稅審批。
26.外匯借款項目以稅還貸企業名單與限額審批。
27.民政福利企業增值稅優惠資格認定及退稅。
28.對120家大型試點企業集團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
29.對跨地域企業改組、分立、合并整體資產置換的稅收待遇的確認。
30.對外國政府等在我國設立代表機構給予免稅待遇的審批。
31.企業分階段投資或追加投資享受稅收優惠的審批。
32.協定國居民申請享受協定待遇的審批。
33.對設在中西部地區的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給予三年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核準。
34.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可行性研究費用列入開辦費的核準。
35.外商投資企業在優惠期內因不可抗力提前解散免予補稅的的審批。
36.新發生出口業務企業退稅的審批。
37.對企業財產損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審批。
38.對企業總機構向下屬企業稅前提取總機構管理費的審批。
39.對設立稅務師事務所的審批。
40.對列名鋼鐵企業銷售“以產頂進”鋼材準予退稅的審批。
41.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
42.對企業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核準。
43.對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的審批。
七、稅務行政收費項目
(一)稅務登記證工本費
1.收費依據。浙江省物價局、浙江省財政廳《關于降低稅務登記證工本費有關問題的復函》(浙價費[2006]261號)。
2.收費標準。
(1)新辦稅務登記證工本費為20元/套(含稅務登記證正本內芯、副本內芯、副本封皮、正本外框),其中正本內芯3元,副本內芯3元,副本封皮4元,正本外框10元。
(2)扣繳稅款登記證工本費13元/套(含扣繳稅款登記證及外框),其中扣繳稅款登記證3元,扣繳稅款登記證外框10元。
(3)對因遺失、損壞等原因補領、換領證件的,根據納稅人補領、換領證件的實際,按上述相應的標準分項收取工本費。對辦理變更手續或換發相關證件的,由納稅人自愿選擇是否更換稅務登記證正本外框、副本封皮和扣繳稅款登記證外框。對納稅人不換取稅務登記證正本外框、副本封皮和扣繳稅款登記證外框的,只能收取稅務登記證正本內芯、副本內芯、扣繳稅款登記證費用,稅務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強制搭售外框和封皮。
3.稅務登記證工本費優惠。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憑《再就業優惠證》可以申請免交稅務登記證工本費,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2005年底前核準免交工本費但未到期的人員,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且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日期在其畢業后兩年以內的,自其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憑《畢業證》可以申請免交稅務登記證工本費。
(二)發票工本費1.普通發票工本費。
(1)收費依據。浙江省物價局、浙江省財政廳《關于核定我省國稅系統新版普通統一發票工本費標準的復函》(浙價費〔2005〕30號)。
(2)收費標準。
發票名稱 | 規格(㎜) | 紙質 | 印刷工藝 | 聯次*份數 | 工本費標 準 |
貨物銷售統一發票 廢舊物資銷售統一發票 收購統一發票 農產品收購專用發票 糧食收購專用發票 加工修理修配統一發票 |
40開 190*105 |
彩色纖維加 無色熒光纖 維水印紙 |
訂本式 手開發票 |
2*25 3*25 4*25 5*25 6*25 |
3.60元/本 4.50元/本 5.40元/本 6.30元/本 7.10元/本 |
貨物銷售統一發票 廢舊物資銷售統一發票 收購統一發票 農產品收購專用發票 糧食收購專用發票 加工修理修配統一發票 |
190*101.6 | 彩色纖維加 無色熒光無 碳壓感紙 |
打孔式 電腦發票 |
2*1 3*1 4*1 5*1 6*1 |
0.20元/份 0.32元/份 0.44元/份 0.50元/份 0.60元/份 |
貨物銷售統一發票 廢舊物資銷售統一發票 收購統一發票 農產品收購專用發票 糧食收購專用發票 加工修理修配統一發票 |
40開 190*105 |
干式復寫紙 | 訂本式 手開發票 |
3*25 4*25 5*25 6*25 |
5.20元/本 6.00元/本 7.00元/本 7.70元/本 |
貨物銷售統一發票 | 210*114.3 | 無碳壓感紙 | 打孔式 電腦發票 |
2*1 3*1 4*1 5*1 |
0.25元/份 0.35元/份 0.45元/份 0.55元/份 |
貨物銷售限額發票 加油站成品油銷售發票 |
48開 175*95 |
彩色纖維加 無色熒光纖 維水印紙 |
訂本式 手開發票 |
2*25 3*25 4*25 5*25 |
3.20元/本 3.80元/本 4.40元/本 5.00元/本 |
加油站成品油銷售發票 | 175*93.13 | 彩色纖維加無色熒光纖維無碳壓感紙 | 打孔式 電腦發票 |
2*1 3*1 4*1 |
0.18元/份 0.26元/份 0.32元/份 |
出口貨物銷售統一發票 | 11開 210*297 |
彩色纖維加 無色熒光纖 維水印紙 |
訂本式 手開發票 |
6*25 7*25 |
16元/本 18元/本 |
出口貨物銷售統一發票 | 210*304.8 | 彩色纖維加無色熒光纖維無碳壓感紙 | 膠頭電 腦發票 |
6*25 7*25 |
28元/本 30元/本 |
出口貨物銷售統一發票 | 210*304.8 | 彩色纖維加無色熒光纖維無碳壓感紙 | 打孔式 電腦發票 |
6*1 7*1 |
1.20元/份 1.40元/份 |
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 25開 214*150 |
彩色纖維加 無色熒光纖 維水印紙 |
訂本式 手開發票 |
6*25 | 11.00元/本 |
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 241*152.4 | 彩色纖維加無色熒光纖維無碳壓感紙 | 打孔式 電腦發票 |
6*1 | 1.00元/份 |
普通用戶電費專用發票 | 205*228.6 | 彩色纖維加無色熒光纖維無碳壓感紙 | 打孔式 電腦發票 |
2*1 3*1 |
0.35元/份 0.50元/份 |
小型用戶電費專用發票 | 160*139.7 | 彩色纖維加無色熒光纖維無碳壓感紙 | 打孔式 電腦發票 |
2*1 3*1 |
0.20元/份 0.30元/份 |
水費專用發票 | 175*93.13 | 彩色纖維加無色熒光纖維無碳壓感紙 | 打孔式 電腦發票 |
2*1 3*1 |
0.18元/份 0.26元/份 |
代開統一發票 | 22開 210*140 |
彩色纖維加 無色熒光纖 維水印紙 |
訂本式 手開發票 |
3*1 | 0.30元/份 |
代開統一發票 | 210*139.7 | 彩色纖維加無色熒光纖維無碳壓感紙 | 打孔式 電腦發票 |
3*1 | 0.60元/份 |
企業具名普通發票 | 上列有相同規格、紙質和印制工藝的,按相應工本費標準執行;上列沒有同類規格、紙質和印制工藝的,其工本費按印刷成本加收10%執行。 |
2.增值稅發票工本費。
項目 | 版本 | 收費標準(元) | 單位 | 批準機關及文號 |
增值稅普通發票二聯 | 電腦 | 0.35 | 份 | 國家發改委 發改價 |
增值稅普通發票五聯 | 電腦 | 0.70 | 份 | 格[2005]1754號 |
增值稅專用發票三聯 | 電腦 | 0.70 | 份 | 國家發改委 發改價格[2003]2210號 |
增值稅專用發票六聯 | 電腦 | 1.10 | 份 |
八、稅務行政處罰
(一)稅務行政處罰
1.執法主體。主要是縣以上的稅務機關(包括省以下各級稽查局),不包括各級稅務機關的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但是罰款額在2000元以下的稅務行政處罰,可以由稅務所決定。
2.管轄權限。稅務行政處罰由當事人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以上稅務機關(包括省以下各級稽查局)管轄。
3. 違法違章處罰標準。
(1)稅務登記管理的違法違章處罰標準。
納稅人未按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發票管理違法違章處罰標準。
非法印制發票的,由稅務機關銷毀非法印制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包括:未按照規定印制發票或者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
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收繳發票,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私自印制、偽造變造、倒買倒賣發票、私自制作發票監制章、發票防偽專用品的,由稅務機關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銷毀,沒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
(3)納稅申報違法違章處罰標準。
納稅人未按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的期限向國稅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4)稅款繳納違法違章處罰標準。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少繳或者不繳的稅款以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5)偷、騙、抗、欠稅處罰標準。
①偷稅。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②騙稅。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以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③抗稅。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以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④欠稅。納稅人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以上各條,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6)其他違反稅務管理行為的處罰標準。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4.稅務行政處罰的程序。
(1)簡易程序。對于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的違法案件,可以適用稅務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具體程序:向當事人出示稅務行政執法身份證件;告知當事人受到稅務行政處罰的違法事實、依據和陳述申辯權;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填寫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2)一般程序。除適用簡易程序的稅務違法案件外,稅務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都要經過立案、調查取證(有些案件還要舉行聽證)、審查、決定、執行程序。
5.稅務行政處罰的執行。稅務機關對當事人當場作出的處罰決定,除依法給予20元以下罰款或者不當場收繳罰款事后難以執行,稅務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以外,均實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
(二)聽證
1.聽證的條件。對于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0000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的案件,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
2、聽證的程序。
(1)凡屬聽證范圍的案件,稅務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 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 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并告知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2)要求聽證的當事人, 應當在《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送達后三日內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聽證。
(3)稅務機關在收到當事人聽證要求后十五日內舉行聽證,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稅務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主持人的姓名及有關事項。
(4)聽證費用由組織聽證的稅務機關支付。
九、舉報投訴監督
(一)舉報和投訴
1.涉稅違章舉報。舉報人舉報各類涉稅違法違章行為,可以采用書信、來人來訪、電話舉報等形式向各級國稅機關的舉報中心進行舉報。舉報人盡可能提供被舉報單位或個人的名稱、地址、違法犯罪事實(有關的原始憑證、財務資料證據)等,舉報中心將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嚴格為舉報人保守秘密,并根據舉報獎勵規定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2.對干部執法行為的舉報。舉報人舉報干部涉嫌違法違紀行為,可以采用書信、來人來訪、電話舉報等形式向各級國稅機關的監察室進行舉報。舉報人盡可能提供被舉報人的詳細違法違紀事實,各級國稅機關嚴格為舉報人保守秘密。
3.舉報事項的反饋。對舉報人的各類舉報、投訴、意見和建議,各級國稅機關應確定專人負責,對實名舉報的,應在規定期限內以適當方式反饋結果。
(二)廉潔自律有關規定
稅務人員“十五不準”:
(1)不準接受納稅戶宴請和擅自參加納稅戶邀請的各種慶典以及外出考察、參觀等活動。
(2)不準接受納稅戶的禮金、禮品和有價證券。
(3)不準到下屬單位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各種費用。
(4)不準利用職權向納稅戶壓價購買商品或賒欠貨款。
(5)不準利用職權向納稅戶借錢借物和無償占用財物。
(6)不準收取回扣、中介費、好處費;不準享受納稅戶的福利待遇。
(7)不準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員婚喪嫁娶以及工作調動、過生日、遷新居等機會大操大辦,揮霍浪費,或借機斂財。
(8)不準違反規定及借用公款建私房,不準利用職權多占住房和用公款超標準裝修住房。
(9)不準拖欠公款。
(10)不準為家屬、親友及他人的有關納稅事項說情。
(11)不準違反規定買賣股票。
(12)不準接受下級單位的禮金和有價證券,不準把單位用公款辦理的信用卡歸個人使用。
(13)不準用公款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不準參加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高消費娛樂活動。
(14)不準經商辦企業及在納稅戶中入股分紅。
(15)不準在各類經濟實體中兼職(包括名譽職務),個別經批準兼職的,不得收取任何報酬。
十、稅務機構和職責
紹興市國稅系統負責和主管中央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及國家指定稅種的征收管理職能。承擔著全市增值稅、消費稅等主體稅種和中央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金融企業所得稅及2002年1月1日起新設立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車輛購置稅的征收任務以及出口退稅的管理任務。具體負責下列各稅的征收和管理:(1)增值稅;(2)消費稅;(3)進口產品消費稅、增值稅;(4)中央企業所得稅;(5)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所得稅;(6)地方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7)2002年1月1日起新設立企業的企業所得稅;(8)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9)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10)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管理;(11)集貿市場和個體工商戶的增值稅、消費稅;(12)中央稅的補滯罰收入;(13)車輛購置稅。
紹興市國家稅務局辦公地址:紹興市魯迅西路55號(郵編:312000);
咨詢電話:12366;
網址:. .SXSSAT.GOV.CN
十一、稅收法律救濟
(一)稅務行政復議
1.稅務行政復議范圍。
(1)申請人對稅務機關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出稅務行政復議申請: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保全措施,使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稅務機關作出的強制執行措施;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包括罰款、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者答復的行為,包括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不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予核準延期申報、批準延期繳納稅款;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收繳發票、停止發售發票;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或者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有效的行為;稅務機關不依法給予舉報獎勵的行為;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2)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一并向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其他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的規章除外)。
2.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對各級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國家稅務總局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
3.稅務行政復議的程序。
(1)申請。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對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和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決定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并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后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且申請須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之內提出。
申請人對復議范圍內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受理。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對符合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自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復議機關受理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不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超過法定的申請期限;沒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和行政復議對象;已向其他法定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且被受理;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申請人就納稅發生爭議,沒有按規定繳清稅款、滯納金,并且沒有提供擔保或者擔保無效;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
對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復議機關提出。
(3)決定。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二)稅務行政賠償
1.條件。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違法行為給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可以申請稅務機關進行行政賠償。
2.時效。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請求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如果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3.程序。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負有履行賠償義務的稅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如果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在要求稅務行政賠償的同時,還要求上級稅務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確認致害的職務行為違法或者要求撤銷該行為,則可以在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稅務行政賠償請求。
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賠償請求后,負有賠償義務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依照法定的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給予賠償;逾期不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在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