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稅發[2007]52號
頒布時間:2007-07-02 09:44:37.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州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局、稽查局:
今年,我省一些市、州發生洪澇等自然災害,人民生命財產遭受了重大損失。全省各級地稅機關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深入災區調查研究,走訪看望受災納稅人,掌握納稅人受災情況,積極為受災納稅人排憂解難。根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指示精神,為了支持和幫助災區以及受災納稅人恢復生產經營,重建家園,發展經濟,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對災區個人恢復重建的自建自用房屋,不征建安營業稅。
二、對遭災造成損失的個人,減征個人所得稅80%一年。
三、對因災情影響生產經營,正常納稅有困難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可在三個月內給予定額優惠照顧,其發票使用可比照下崗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程序和手續辦理。
四、對受災損失較大以繳納增值稅為主的個體工商戶,如國稅部門對其實行災后稅收優惠政策的,隨增值稅附征的地方稅種,同時給予政策優惠。
五、對納稅人遭災受損,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稅收減免管理權限,減征或免征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資源稅。
六、對遭受自然災害的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一年;凡因受災造成的凈損失允許在當年稅前扣除;當年實現的利潤不足稅前扣除而形成的虧損,可在今后五年內稅前彌補。
七、納稅人通過政府捐贈管理機構進行捐贈的支出,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部分,個人捐贈未超過本年度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可憑捐贈票據,給予所得稅稅前扣除。
八、因受災影響,納稅人按期繳納的各項稅款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申請,逐級審核報批,可在三個月內延期繳納稅款,緩繳期間免予加收滯納金。
二○○七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