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國稅發[2007]5號
頒布時間:2007-01-11 14:14:27.000 發文單位:貴州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州、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省國家稅務局培訓中心:源自正保會計網校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注冊稅務師行業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國稅發〔2006〕161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建立注冊稅務師行業公告制度,是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進一步加強注冊稅務師行業行政監管工作的重要措施,是稅務機關實行政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對于促進注冊稅務師行業公開、公平、公正執業,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注冊稅務師行業規范、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切實將公告制度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二、各市(州、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根據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提供的執業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及分支機構的變動情況,在各自所轄的縣(市、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辦稅服務廳的公告欄上進行發布,有條件的單位,也可通過報刊、互聯網等多種形式發布,以便社會監督。
三、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各市(州、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當將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下發的、已批準通過年檢的執業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及分支機構的名單,在各自所轄的縣(市、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辦稅服務廳進行公告。
凡未通過年檢的執業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及分支機構,未按照規定到當地稅務機關進行備案的執業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及分支機構,以及未經批準納入注冊稅務師行業監管的單位和其他中介機構,一律不得承辦涉稅服務業務和涉稅鑒證業務。各級稅務機關也不得受理未通過年檢和未進行進行備案的執業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及分支機構,以及未經批準納入注冊稅務師行業監管的單位和其他中介機構承辦的涉稅服務業務和涉稅鑒證業務。
四、各市(州、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依法查處的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及分支機構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案件,應當在案件處理結束后,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省局(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備案; 需要進行公告的,應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各市(州、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當每半年對所轄的稅務師事務所及分支機構開展的涉稅鑒證業務進行一次檢查或抽查,并于每年的7月10日和次年的1月10日前將本地區稅務師事務所開展涉稅鑒證業務的情況上報省局(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