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地稅發[2007]16號
頒布時間:2007-01-23 14:17:38.000 發文單位:貴州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州、地、縣(市、區、特區)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征收分局:源自正保會計網校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國稅發〔2005〕5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20號)、《關于進一步做好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6〕119號)和《企業所得稅分類管理的指導意見》(國稅發〔2006〕129號)的規定,按照全國所得稅管理工作會議的統一部署,為進一步落實企業所得稅管理“核實稅基、完善匯繳、強化評估、分類管理”工作要求和個人所得稅“四一三”工作思路,全面加強所得稅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經省地方稅務局局務會討論通過,現就加強我省所得稅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切實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
(一)進一步規范和完善企業所得稅減免管理工作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企業所得稅減免工作必須遵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和《貴州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實施方案》(黔地稅發〔2006〕89號)的規定辦理,嚴格按照減免稅申請受理、審批權限、審核審批的辦法執行,強化減免稅的監督管理和減免稅備案工作。
1、對報批類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審批,采取項目審批和金額審批兩種方式。兩種方式均由納稅人在政策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或有審批權的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項目審批一般適用于納稅人依法申請減免以后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對納稅人提出申請時已預繳但未匯算的企業所得稅,應按項目方式進行審批。源自正保會計網校
金額審批一般適用于納稅人依法申請減免以前年度繳納和對納稅人申請時已預繳并已匯算的企業所得稅。
無論實行何種審批方式,納稅人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減免稅,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對受理的納稅人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審核表見附件1),并在10個工作日內將審核表及納稅人基礎資料報有審批權的地方稅務機關審批。納稅人直接向有審批權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減免稅,有審批權的地方稅務機關受理后,應立即
指定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進行審核(指定表見附件2),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報有審批權的地方稅務機關審批。
2、自有審批權的地方稅務機關批復減免稅之日起,納稅人要求退還已繳納的稅款,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及時依法辦理退庫手續。
3、對企業所得稅減免稅事宜,有審核審批權的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必須實行集體審核審批制度,集體審核審批成員應由本局有關領導及法規、計會、監察、征管、所得稅管理等部門負責人組成。
4、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對企業的減免稅建立臺帳,內容包括:(1)企業經濟性質、主營業務、成立時間;(2)納稅人申報減免稅金額、本級或上級地方稅務機關批準的減免稅金額;(3)減免稅理由、依據、減免期限;(4)減免稅用途及其它。
(二)加強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審批管理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對企業財產損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審批(以下簡稱“財產損失審批”),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13號令,以下簡稱“總局第13號令”)的規定執行,并對有關問題作如下明確:
1、納稅人財產損失金額在300萬元以上(含3O0萬元)的由省地方稅務局審批;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至300萬元以下的由市(州、地)地方稅務局審批;50萬元以下的由縣(市、區)地萬稅務局審批。
2、省地方稅務局對納稅人申報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至1000萬元以下的財產損失審批,須由省局所得稅管理部門審核后會簽法規部門同意再批復,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財產損失須經省局所得稅減免合議小組審定后批復。各地應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3、納稅人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在財產損失審核審批意見轉呈表(見附件3)上簽署審核意見并加蓋公章后直接轉呈有審批權的地方稅務機關審批;納稅人直接向有審批權的地萬稅務機關提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有審批權的地方稅務機關受理后,應立即指定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進行審核(指定審核表見附件4),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在IO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并加蓋公章后報有審批權的地方稅務機關審批。
4、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對財產損失建立臺帳,內容包括:(1)納稅人經濟性質、主營業務、成立時間。(2)納稅人申報的財產損失金額、本級或上級機關批準扣除的財產損失金額。(3)財產損失類別(分存貨損失、固定資產損失、壞帳損失、投資損失等)。
(三)加強已取消和下放審批項目的后續管理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按照《貴州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地稅發〔2004〕223號)的要求加強取消和下放
審批項目的后續管理工作。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彌補虧損建立臺帳,內容包括:l、虧損年度、會計利潤、納稅調整額;2、已經彌補的虧損年度、彌補金額、待彌補的金額;3、彌補虧損所得的類別(分應補稅投資所得、不需補稅投資所得、生產經營所得、其他所得)。各項所得各自彌補虧損的金額等。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發揮稅源管理、法規、稽查等部門的作用,在納稅評估、日常檢查、稅務稽查、執法檢查中應把享受財產損失稅前扣除和減免稅、彌補虧損等納稅人作為工作重點或檢查管理對象。各市(州、地)地方稅務機關在當年7月10日前向省局報送匯算清繳工作總結報告時應附本地區財產損失明細表(見附件5)、減免稅明細表(見附件6)、彌補虧損明細表(見附件7)。
(四)加強企業所得稅收人分析工作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根據《貴州省地方稅務局辦公室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企業所得稅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黔地稅辦發〔20O6〕13號)的要求認真做好收入分析月報工作,及時體現企業所得稅收入成果,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分析的時效性、準確性、連續性、相關性。企業所得稅分析內容至少應包括:
1、月度收入情況分析。包括(1)本凡總體收入情況分析;(2)本月總收入增減變化原因分析;(3)分行業收入情況分析;
(4)分經濟類型情況分析。
2、累計收入情況分析。分析內容比照月度收入情況分析。
3、彈性系數分析。分析反映企業所得稅與利潤總額之間的變動規律,同時還應開展分行業和分經濟類型的企業所得稅彈性分析。
(五)完善匯算清繳工作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要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2O0號)的規定執行,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要重點加強匯繳期后的納稅評估和檢查。
各級地萬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各項稅收政策,匯算清繳以企業會計核算為基礎,以稅收法規為依據,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對納稅人報送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邏輯性和有關資料的完整性、準確性進行審核;對調增和調減所得、稅前扣除、投資抵免、減免稅等涉稅事項應嚴格按照有關稅收法規執行。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全面推行新的年度納稅申報表,加強匯算清繳的政策宣傳、輔導、培訓和服務工作,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提高納稅人自行申報的質量。各地匯算清繳工作結束后,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認真總結匯算清繳工作,寫出書面報告逐級上報。各市、州、地地萬稅務局應于每年7月10日前將匯算清繳工作總結報告、年度企業所得稅稅源報表報送省局(所得稅處)。 (六)加強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工作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43號)、《關于進一步做好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6〕119號)、《關于進一步加強稅源管理工作的意見》(國稅發〔2006〕149號)的要求,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工作,注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納稅能力的分析估算。
1、積極加強與經貿、發展與改革、國稅、財政、統計、抽樣調查、銀行等經濟管理部門的協調,提高信息采集和處理的質量,最大限度地掌握納稅人生產經營所關聯的各種經濟信息,增強將相關信息數據與納稅人的申報資料進行比對的科學性、針對性、全面性。
2、依托信息化手段,充分采集、利用企業的各種納稅信息資料。稅收管理員要通過日常管理掌握納稅人全面的生產經營情況,健全納稅人從登記到注銷的整套管理檔案,為納稅評估提供實用性的數據資料。
3、加強納稅評估人員的稅收政策、會計知識、財務分析、比對判斷能力以及典型案例解剖講解、計算機操作水平等方面的培訓,尤其要加強財務分析技能的培訓。
4、健全科學的評估指標體系,合理確定預警值。一是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地方稅務局的相關規定和貴州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做好200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黔地稅函〔2005〕17號)的要求健全企業所得稅
納稅評估指標體系。二是建立兩類參照指標:納稅人基期指標和納稅人所在行業平均值指標。三是根據我省未實現數據省級集中的實際情況,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合理確定符合當地實際的預警值。四是注重綜合評估與分稅種評估的有機結合,探索構建多稅評估、聯合評估的管理運行平臺。 (七)有重點地實施企業所得稅分類管理工作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分類管理的指導意見》(國稅發〔2006〕129號)的要求實施分類管理工作。首先應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摸清本地區納稅人基本情況。其次要針對納稅人的稅源規模、財務核算狀況、納稅方式、信譽等級等合理進行分類和管理。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屬地管理和稅源規模分類管理的基礎上,結合納稅信用等級,探索分行業管理辦法。第三應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強信息采集,為科學分類管理提供支撐。對未實行企業所得稅分類管理的地區,要從2007年開始,逐步推行分類管理工作,已開展此項工作的地區,要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化分類管理工作。
二、進一步規范個人所得稅管理
(一)強化以高收人者為重點的稅源源泉管理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按照《貴州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通知》(黔地稅發〔2005〕118號)的要求,區別不同類型,分別建立完善相應的納稅人基礎信息檔案。應自行選擇一定數量的高收入個人為重點納稅人,
實施“一戶式”的動態管理,目前,市(州、地〕級地方稅務機關確定的重點納稅人應不少于300人,縣(市、區)級地方稅務機關確定的重點納稅人應不少于150人,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每年都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適時增補重點納稅人,對其實行滾動動態管理辦法,不斷擴大重點納稅人個人收入檔案管理范圍,直至實現全員全額管理。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各有關地方稅務機關要切實做好包括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的受理等征管工作,積極做好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的推廣運用工作。
(二)積極穩妥推進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管理
1、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認真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205號)規定,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稅款時,必須按照規定逐欄逐項填寫《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和《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為每個扣繳義務人建立“一戶式”檔案,盡可能地將扣繳明細申報資料納入計算機管理,尚未實現計算機管理的,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要求扣繳義務人暫按季報送明細申報資料。
2、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從逐步提高重點行業、企業扣繳明細申報率入手,積極穩妥地推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管理工作。2007年底以前,金融、保險、證券、電力、電信、石油、石化、煙草、民航、鐵道、醫院、房地產、城市供水供氣、公路管理、高等院校、中介機構、外商投資企業、上市公司等行業和企業的扣繳明
細申報率要達到80%以上,一般行業和企業的扣繳明細申報率要達到60%以上。
(三)積極推進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的開具和管理
1、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根據扣繳義務人明細申報信息和其他涉稅信息,匯總納稅人全年個人所得稅納稅情況,于年度終了3個月內,為每一個重點納稅人以及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按其上年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開具年度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2、對信息化建設較好的地區,在實行扣繳明細申報和為重點納稅人開具完稅證明的基礎上,積極創造條件,總結經驗,不斷擴大開具完稅證明的范圍。為更好地推進這項工作,2007年省局將從各市、州、地選擇部分信息化建設較好的征收單位全面開展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的開具工作。
3、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做好對完稅證明的管理工作,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在為納稅人開具完稅證明后,應在其納稅檔案中注明完稅證明的開具期間、繳納稅款、完稅證明編號等基本情況,強化比對分析,提升管理工作水平。
(四)強化個人所得稅收入分析工作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進一步加強個人所得稅收入分析、通報工作,完善個人所得稅收入按月統計、分析和報送制度,深化按個人所得稅收入項目、按地區、按行業的細化分析,及時掌握個人所得稅收入變化情況,通過收入分析發現和堵塞征管漏洞。
1、收入分析內容至少應包括:
(1)當月收入總體情況和特點,當月收入分項目同比增減變化原因;
(2)累計收入總體情況和特點,累計收入分項目同比增減變化原因;
2、要求:主要收入項目和增減幅度較大的收入項目要進行增減原因分析(如政策因素、偶然因素、經濟發展因素等)增減原因分析應有原因、有數據、有實例,重點分析增減幅度較大的收入項目和地區,對近期政策改變導致收入變化的,要進行跟蹤分析。
(五)積極推進個人所得稅納稅評估工作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和《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明確的納稅評估程序、方法等要求,采集評估信息,設置相關分析指標,定期對重點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納稅申報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分析、判斷,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提供的收入、納稅信息進行交叉比對、核查,開展個人所得稅納稅評估。
通過分析確定某一期間個人所得稅稅源發生增減變化的主要行業、主要企業、主要群體,確定納稅評估重點對象。合理確定納稅評估開展的時間和范圍,制定評估計劃,對確定的納稅評估重點對象,要保證每年至少評估分析一次。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加強與國稅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工作。各級地方稅務機
關要樹立大局意識,自覺搞好協作配合,對涉及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核定征收標準、稅前扣除標準等問題,要與當地國家稅務機關及時聯系,加強溝通和協調,保持執行政策的一致性。同時還要加強與其他相關部門的協調溝通。
(二)加強對所得稅稅收政策執行情況以及減免稅效果進行定期的調查研究和評價工作。通過各種分析對比,掌握和了解執行所得稅政策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綜合評判其效果,及時發現并解決執行政策中的問題。對所得稅政策執行中的疑點。重點、難點及熱點問題要作專題調研,并及時向上級報告。
(三)加大檢查力度,堵塞征管漏洞。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合理調配力量,將所得稅納稅評估與所有稅種綜合納稅評估、日常檢查與專項檢查結合起來。要對長期零申報(連續三年)、“長虧不倒”的企業,以及經納稅評估發現納稅異常的企業和個人進行深入細致的檢查。對查出的問題,應按稅法規定進行處罰,堅決杜絕以“補”代罰的做法。對典型案例,要及時曝光,予以震懾,以儆效尤。
(四)加強所得稅業務培訓工作。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采取多種形式加大對所得稅業務人員的培訓力度,使相關人員熟悉新的所得稅稅政業務和管理技能,采取措施,調整充實所得稅業務管理人員。
四、此通知自2007年1月1日開始執行,以前制定的所得稅管理規定與此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可結合本地的實際,制定相應的貫徹措施,并將執行情況及時向省局報告。
附表:略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