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稅函[1994]19號
頒布時間:1994-06-24 10:44:07.000 發文單位:遼寧省稅務局
省汽車工業總公司:
你公司《關于確認資源分配表貼花問題的申請》(遼汽便財發[1994]012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聯營公司分配表”是汽車生產廠家單方作出的,用于安排各聯營單位銷售計劃的憑證,它不具備合同的特征和作用。因此。對“聯營公司分配表”不應貼花。
二、“代訂網點資源分配單”是汽車資源分配單位開出的,作業訂貨和供貨單位之間簽訂合同的依據和憑證。在實際工作中,訂貨與供貨單位之間往往不另行簽訂合同,而以此分配單代替合同使用,因此,凡用于明確訂貨和供貨單位之間的供需關系并據以供貨和結算的,“代訂網點資源分配單”
[正本]應按規定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