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9-12-01 13:15:06.000 發文單位:遼寧省f地方稅務局
各市地方稅務局,省局各直屬局: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征管改革的深入,我省道路運輸行業經營方式呈多樣化,為切實加強 對個體工商戶和承包承租經營者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地方稅收征管工作,公平稅負,堵 塞漏洞,促進道路運輸行業的健康發展,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
凡在我省境內,從事道路貨物運輸、公路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和對企事業單位運 輸車輛進行承包承租經營的,按稅法規定,為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 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其從事營業性運輸所取得的收入依法繳納上述各項稅費。
二、征收方式
1符合下列條件的營運車輛,一律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定期定額征收營業稅、城市 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1) 營運車輛名義企事業單位,但是車輛在企業會計帳簿上不體現為固定資產,經營成 果不歸企業所有,司機、裝卸工人不是在籍職工,不領取工資、獎金,運輸車輛的養路費、 車輛維修、油料消耗等費用不計入企業成本,實際車輛產權為個人所有,運輸收入歸個人。
(2) 專門從事道路運輸業的個體工商戶。
2對于企事業單位內部實行單車承包經營和承租經營并且上繳一定額度的承包經營費或租 賃費后,其經營成果歸承包租賃者個人的,對承包租賃者個人一律按承包經營、承租經營運 營收入和所得定期定額征收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三、統一全省地方稅收綜合征收率
為平衡全省道路運輸業的稅收負擔,全省個體工商戶和承包承租經營者從事道路貨運行業經 營活動的地方稅收綜合征收率為8%(其中:營業稅3%、城建稅0.21%,教育費附加0.09%, 個人所得稅附征率4.7%),全省個體工商戶和承包承租經營者從事道路客運行業經營活動的 地方稅收綜合征收率為9%(其中:營業稅3%,城建稅0.21%,教育費附加0.09%,個人所得稅附征率5.7%)。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向上浮動,也可按貨車噸位和客車座位劃分若干等級,但最低征收標準不得低于全省統一確定的地方稅收綜合征收率。農用車輛按經營月份征收稅款。
四、稅款征收管理
目前,道路運輸業稅款征收方式不盡相同,全省暫不做統一規定。各市可由地稅機關自己征收,也可委托有關部門代征,或與有關部門聯合征收,共同進行稅收征管,稅款單獨開據完稅憑證。各市要集中一段時間對道路運輸營運車輛進行一次清理,通過各種形式,掌握車輛類型、數量、噸位及車輛的實際用途和產權等,摸清車輛底數和經營狀況、建立管理檔案, 制定運輸車輛的管理辦法,在有條件的市逐步實現微機檔案管理。
五、搞好稅法宣傳
各市在貫徹落實本通知的同時,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與有關部門制定各項征管措施,利用廣 播 、報紙進行宣傳,也可在主要的客貨運市場進行稅法宣傳,使納稅人了解征稅標準及繳稅方 法,提高廣大道路運輸經營者的納稅意識,保證稅款及時入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