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稅函[2005]25號
頒布時間:2005-01-25 09:59:13.000 發文單位: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局: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關于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皖政辦[2004]102號)精神,支持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現就有關地方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水管單位分流人員按規定領取《再就業優惠證》后,享受國家規定的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在2006年12月31前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并免收辦理稅務登記證費用。領辦興辦各類產業,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二、水管單位取得的經營收入用于公益、救濟性以及文化事業的捐贈部分,按照稅法規定的標準,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水管單位從事農業灌溉業務的,按現行營業稅規定免征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