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國稅征[2006]25號
頒布時間:2006-07-03 08:53:36.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縣國家稅務局(不發寧波):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收購統一發票(廢舊物資)使用管理的通知》(浙國稅征〔2006〕10號)文下發后,各地對千元版收購統一發票(廢舊物資)的領購和使用環節嚴格把關,管理加強,對加強廢舊物資經營業務的增值稅管理,堵塞稅收管理漏洞起到一定作用。但是,從各地上報的收購統一發票的印量看,基層稅務機關對使用千元版收購統一發票的對象,標準尺度掌握上寬嚴不一,對此,部分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反響較大。為了便于基層稅務機關的實際操作,同時考慮到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現將有關回收單位可申請領購千元版收購統一發票的條件明確如下:
一、凡取得免稅資格認定的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廢舊物資收購數量和金額較大,百元版不能滿足其經營實際需要,應準予領購千元版收購統一發票。
二、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收購的同一筆業務,不允許開具多份收購統一發票。
二OO六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