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稅發(fā)[2006]67號
頒布時間:2006-06-06 09:48:38.000 發(fā)文單位: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縣(市、區(qū))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一分局、涉外稅征收管理分局、稽查局:
為加快我省教育事業(yè)的發(fā)展,擴大教育經費的來源,報經財政部批準,省政府下發(fā)了《關于開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發(fā)[2006]31號),決定在我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專項用于改善教育辦學條件,彌補教育經費的不足。為使各地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開征和征收工作,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的有關問題:
(一)自2006年5月1日起(費款所屬期),對我省范圍內所有繳納增值稅、營業(yè)稅、消費稅(以下簡稱“三稅”)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環(huán)節(jié)和地點,應與“三稅”的規(guī)定一致;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繳期限應與“三稅”的征繳期限一致。
(三)對辦理代開發(fā)票并代扣、代收、代征“三稅”的單位和個人,應同時代扣、代收、代征地方教育附加。
(四)企業(yè)按規(guī)定繳納的地方教育附加,可在計算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收到本通知后,對已按老辦法申報繳納的單位和個人,應在7月份征期申報繳納時一次性進行調整清算,繳納不足部分應予補足;超過應納部分,抵扣7月份應繳費款,抵扣不完的,根據納稅人申請,可以留下期抵扣或退還繳費人。
二、做好政策解釋和宣傳工作。各地要通過辦稅服務廳、地稅網站、12366特服語音熱線等各種渠道及時對政策的調整加以宣傳,使廣大繳費人特別是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在辦理繳費申報前了解政策調整的有關內容,以保證地方教育附加的開征、農村教育事業(yè)費附加的停征及教育費附加費率的調整等工作的順利有序開展。
三、加強協(xié)調,做好工作。此項工作時間緊、政策性強,涉及征管的全過程,各地要認真按照省政府《通知》要求抓緊貫徹落實,密切局內各部門的配合,加強與財政、人民銀行、教育等部門的協(xié)調,認真做好政策調整的過渡和銜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