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稅政字[2006]8號
頒布時間:2006-05-15 18:42:45.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縣(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省國稅局直屬分局、稽查局,省地稅局直屬一分局、稽查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轉發給你們。經省政府批準,結合我省實際,對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一并認真貫徹執行。
為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有關文件精神,支持我省就業再就業工作,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