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稅發[2006]60號
頒布時間:2006-05-17 18:45:17.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縣(市、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勞動(人事勞動)保障局,省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稽查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一分局、稽查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6]8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如下內容,請一并依照執行。
一、2005年底前稅務機關已核準享受再就業減免稅政策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仍按原優惠方式繼續享受減免稅政策至期滿。
二、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的認定、審核程序仍按《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若干意見的通知》(浙國稅所[2003]11號)文件執行。
三、各級國稅、地稅、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協作,積極配合,互通信息,定期交流情況,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確保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及時執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