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稅函[2002]526號
頒布時間:2002-12-31 17:33:39.000 發文單位:新疆地方稅務局
一、使用計算機代開發票的稅務機關,可繼續使用“新疆綜合勞務通用發票(機用)”,其使用范圍控制在已辦理稅務登記而未予領購發票的納稅人。
二、《新疆地稅管理信息系統》(XDSMS5.0)新款軟件即將下發各地使用。“新疆綜合勞務通用發票(機用)”可在新款軟件“發票管理”子系統——“代開發票”模塊中開具:“一體票證”可在“征收管理”子系統——“申報征收”——“一體票證”模塊中開具。
三、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