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稅發[2003]25號
頒布時間:2003-02-26 17:03:05.000 發文單位:新疆地方稅務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區地稅系統的稅收執法行為,加強稅收執法監督,促進依法治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稅收執法檢查規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地稅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考核實施辦法適用于我區地稅系統各級稅務執法機關、內設執法機構、其他執法機構以及各個執法崗位的執法人員。
第三條 稅收執法檢查考核分本級、本崗位按月(季)的日常性自查評估和上級稅務機關的重點檢查兩種主要考核方式。
第四條 稅收執法考核應當遵循監督執法與促進執法相結合,及時糾正錯誤與改進工作相結合,日常檢查與重點檢查相結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五條 加強執法檢查考核工作,應充分發揮稅收執法檢查的監督制約作用,努力提高稅務機關和稅務干部的執法水平,杜絕執法中的隨意性和各類稅收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推進依法治稅進程。
第二章 執法檢查考核內容
第六條 稅收執法檢查考核的內容和范圍是各級稅務機關稅收行政執法的全面情況。主要包括:
(一) 執法檢查考核工作的組織領導情況。包括執法檢查工作全面部署安排,考核單位領導重視和參與程度,稅收法制機構具體組織、協調,稅收執法檢查工作計劃的制定、實施、處理等情況。
(二) 被考核單位發布和收到的涉稅文件情況。包括稅務機關和當地黨政機關制定的涉稅違規文件數量、相關內容,涉稅文件的備查備案以及以前年度檢查出的違規文件的糾正情況。
(三) 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地方規范性文件和自治區地稅系統各項政策法規工作管理辦法的情況。
(四) 稅款征收方面:包括減免稅政策的執行、稅款先征后返、稅前列支、財產報損、彌補虧損、稅款延期申報、延期繳納、欠稅的清理統計、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稅款的核定、補征稅款、滯納金的計算收繳、稅款的入庫及預算級次、以及其他問題導致少征稅款等情況。
(五) 稅務管理方面:包括稅務登記及稅務登記證的核發、外出稅收管理證明的審開、納稅人停歇業審批、發票、稅收票證管理、納稅申報、代扣代繳、以及其他稅收管理方面的情況。
(六) 稅務檢查方面:包括執法主體資格、執法行為權限的審查、檢查對象的確定、稽查部門的選立案、檢查的實施、檢查工作原始記錄、執法程序、執法文書、執法中所適用的稅收法規政策、稽查案件的審理、檢查結果的執行、案卷的歸檔保密等其他檢查方面的情況。
(七) 稅務行政處理方面:包括稅務處理、稅務行政處罰(簡易、一般、聽證程序)、重大稅務案件的審定、涉嫌偷稅犯罪移送司法機關等情況。
(八) 稅務行政救濟方面:包括稅務行政復議、應訴、賠償等方面的情況。
(九) 上級稅務機關確定重點檢查的其他內容和以前年度查出問題的糾正情況。
第三章 執法檢查考核標準
第七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高度重視稅收執法檢查的考核工作,并將此項工作列入重要的議事日程。
縣級以上地稅機關應成立稅收執法檢查領導機構,實行局長負責制。
第八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按規定認真制定年度稅收執法檢查工作計劃,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精心布置檢查工作,做到有部署、有措施、職責明確。
第九條 各級地稅機關應選擇2個以上的下級被考核單位作為稅收執法檢查的聯系點,并定期直接參加下級被考核單位開展的日常執法檢查工作。
第十條 全區地稅系統縣以上稅務機關應建立稅收執法檢查人才庫,并加強對他們的稅收業務及法律相關知識的培訓。
第十一條 各地應根據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復議四個系列的工作流程和崗責體系,深入細致地開展日常性的稅收執法檢查工作。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稅收執法檢查工作制度,做好執法檢查基礎資料的歸檔立卷工作。
第十三條 各執法崗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稅收執法過程中,應按照每個執法崗位的職責要求,定期進行自查評估考核。
第十四條 各考核單位、執法崗位、執法人員對其執法情況應按規定的時限進行全面的自查考核,自查考核面應達到100%。
第十五條 各級稅務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對其執法情況應進行全自查。 對直屬機構的自查考核情況,各級地稅機關應對其組織抽查,抽查的執法行為數不得少于其全部執法行為數的10%。
第十六條 上級稅務機關組成檢查組對下級稅務機關進行重點檢查,檢查面不得少于40%。
第十七條 區局將適時組織各地進行交互檢查,各地也可以根據情況在其轄區內組織縣市(區)局間的交互檢查,組織單位應當派人參加檢查組。
第十八條 檢查組開展稅收執法檢查應有計劃、分步驟實地進行。在聽取被檢查單位匯報的基礎上,查閱有關資料,必要時可以延伸檢查到納稅人,或者到國庫、銀行等部門就檢查事項進行調查取證。
第十九條 檢查組檢查結束后,應將檢查結果和主要問題向被檢查單位說明,核對事實,聽取意見,并向組織檢查的地稅機關提交書面報告。
第二十條 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全部及時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并能深入分析其存在的原因,提出對策和整改的措施。
第二十一條 檢查中發現被檢查單位少征的稅款必須責令其及時補征入庫。對執法檢查中違法行為的處理率、稅款入庫率和違規文件的糾正率要達到100%.
第二十二條 對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應堅持自查從寬、被查從嚴的原則,并按執法過錯的有關規定實施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上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進行稅收執法檢查,及時進行處理。對沒有發現問題的單位下達《檢查結論通知書》;對發現有問題的單位下達《行政執法糾正通知書》,對其糾正、整改情況進行跟蹤反饋。
第二十四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按期進行執法檢查總結,如實反映情況、查找問題、分析原因、及時整改、完善制度和措施,使執法檢查規范化、制度化。
第二十五條 各級地稅機關應按時按要求如實地向上一級稅務機關報送稅收執法檢查工作總結、統計報表、相關說明等書面材料。
第四章 執法檢查考核評比
第二十六條 區局組織的稅收執法檢查考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地、州、市局組織的執法檢查考核每年進行兩次;縣市(區)局組織的執法檢查考核每季度進行一次。
第二十七條 各級地稅機關可根據本考核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和有關工作制度,將執法檢查考核項目量化、細化成分值進行考核。
第二十八條 各級地稅機關應根據本考核辦法的內容和標準進行考核評比,評選出一定比例的稅收執法檢查先進單位和個人,并予以通報表揚和獎勵;并對稅收執法檢查考核工作差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通報批評。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可依照本考核辦法制定本地區的具體考核規定,并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備案。
第三十條 本考核實施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 本考核實施辦法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