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稅函[2004]146號
頒布時間:2004-04-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的有關規定,結合全區地稅稽查工作調研反映的情況,經研究,現對稅務稽查工作若干問題規定如下:
一、關于稅務稽查業務問題
(一)關于檢查通知書和出示稅務檢查證問題。
1、稽查人員進行檢查時,送達的檢查通知書由原“稅務稽查通知書”改為“稅務檢查通知書”,其內容應包括:(1)執法依據;(2)檢查時間、檢查期限;(3)檢查人員姓名、檢查證號;(4)檢查的主要內容;(5)被檢查對象的有關權利。(詳見附件1)
2、稅務檢查通知書的使用有兩種方式,一是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被檢查對象;二是在檢查開始時以書面形式通知被檢查對象,即對舉報案件、稽查部門有根據認為被檢查對象有稅收違法行為的案件、預先通知有礙辦案的案件,不必提前通知,但在進入檢查現場時,應說明理由。
3、在隨同稅務檢查通知書送達的“送達回證”中“受送達人簽名或蓋章”或“代收人代收理由及簽名或蓋章”一欄,請受送達人或代收人填寫“已出示稅務檢查證”字樣。
(二)接到舉報案件(包括上級交辦案件、其他部門轉辦案件)應經初查,發現達到立案標準的,再行立案。
(三)口頭舉報的受理記錄、來信舉報的匿名打印信件應直接轉交檢查人員,案件查結后歸檔。來信舉報的手寫信件應將舉報受理人員的摘抄記錄轉交檢查人員,案件查結后歸檔。
(四)在調查取證時,通過記錄、照相和復制等方式取得與案件有關的資料,必須注明原件的保存單位(個人)和出處,取證人姓名和時間,由原件保存單位和個人簽注“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并由其簽章或者押印。
(五)在稽查環節和審理環節,當被檢查對象不進行陳述申辯,應由被檢查對象在“陳述申辯筆錄”中填寫“不陳述申辯”字樣。
(六)如果檢查期間為兩年以上(含兩年)的案件,應一并寫稅務稽查報告,其主要內容:1、被檢查對象的基本情況;2、被檢查對象的檢查期間的申報繳納稅款情況;3、查實的問題,包括發現的問題、處理意見、責任分析。
(七)稅務違法案件應由稽查局自行審理,稽查人員將與案件有關的材料移交審理部門審理時,雙方填寫“稅務案件審查移交表”。(詳見附件2)
達到大要案標準的案件,稽查局審理后,交稽查局主管地方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
(八)稽查審理報告中的審理部門意見的主要內容:1、對稽查報告列舉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數據是否準確、資料是否齊全和適用稅收法律、法規、規章是否得當等進行明確;2、對稽查人員查補稅款是否準確、提出的擬定處理意見是否同意進行明確;3、明確審理結果,即應補繳的稅款、給予的處罰、加課的滯納金。
(九)在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被檢查對象的違法行為定性、給予行政處罰時,應引用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名稱、文號、有關條款的全文。
(十)稽查報告、審理報告、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列舉給予的行政處罰、加課的滯納金,應有計算過程。
(十一)根據審理結果制作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送達被檢查對象,被檢查對象履行陳述、申辯權和聽證權后,按照有關規定制作并送達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稅務處理決定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與最終審理結果必須一致。
(十二)案件由哪級稅務機關審理,稅務事項告知書、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就由哪級稅務機關簽章。
(十三)執行報告中的“稅務處理決定內容”包括查補的稅款、加課的滯納金、給予的處罰。“執行情況”包括執行的稅款、滯納金、罰款的情況;稅票號碼;如果是分期執行,應寫明原因、分期執行時間、稅款等。
(十四)稅務文書送達回證的受送達人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法人、組織的財務負責人、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在“受送達人簽名或蓋章”一欄應注明受送達人的身份。
(十五)稽查文書使用A4紙張。稽查文書字體,文書名稱為黑體、小二號字,文書內容為仿宋、三號字。
(十六)案卷文件資料裝訂順序。根據《機關檔案工作作業建設規范》“非訴訟案件卷結論、決定、判決性文件在材料之前,依據材料等在后”的規定,稅務稽查案卷的排列順序為: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稅務稽查結論等在前,其他文書、材料按照業務發生時間先后順序排列。
二、關于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規定:扣繳義務人違反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其給予處罰外,應當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補扣或補收。
二○○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