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稅發[2006]33號
頒布時間:2006-02-22 16:44:21.000 發文單位:新疆地方稅務局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地方稅務局,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局,稽查局:
為規范鐵路客運餐車發票的使用和管理,國家稅務總局、鐵道部聯合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 鐵道部關于規范鐵路客運餐車發票使用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198號),決定在鐵道部所屬鐵路客運餐車上統一使用由稅務機關監制的鐵路客運餐車定額發票(以下簡稱鐵路餐車發票),現就使用鐵路餐車發票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圍
鐵路餐車發票是指鐵道部所屬鐵路運輸企業在客運列車上提供餐飲服務收取款項時開具的收付款憑證。
二、鐵路餐車發票聯次及種類
鐵路餐車發票為單張兩聯式,即存根聯和發票聯平行設置,左側為存根聯,右側為發票聯。定額發票的面額為:壹元發票代碼為26500**726**、貳元26500**727**、伍元26500**728**、拾元26500**729**、伍拾元26500**730**和壹佰元26500**731** (發票式樣附后)。鐵路餐車發票采用65克干式復寫紙印制,票面背涂為淺綠色,并印有“鐵路專用”字樣,規格為150×70MM.
三、鐵路餐車發票的印制和管理
鐵路餐車發票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集中印制。鐵路部門各用票單位將用票計劃按半年用量,于每年3月、8月向納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用票計劃,并按規定領購、保管和使用發票,每季度和年度終了15日之內須向納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發票領、用、存報表,同時抄報烏魯木齊鐵路局財務處。
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要將用票計劃及時上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票證管理所)。
四、鐵路餐車發票從2006年4月1日啟用,各鐵路運輸企業及其所屬單位原領取的稅務發票,可延期使用到2006年6月30日。未使用完的舊發票應進行清理,登記造冊,并于2006年7月31日前向納稅所在地主管稅務部門辦理繳銷手續。
五、鐵路部門各用票單位不得超范圍和違規使用發票,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領購、開具、保管發票,并建立健全發票的領購、填開、保管、繳銷等各項管理制度,設立專庫、專柜、專人保管發票,明確責任。
六、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對鐵路餐車發票的管理、檢查,對違反發票管理的行為,應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附件: 鐵路客運餐車定額發票票樣(票樣見紙質文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