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2003]174號
頒布時間:2003-04-01 16:33:43.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兩局”)在查處涉稅案件工作中相互協作,提高稅務稽查工作質量和效率,加大打擊涉稅違法活動的力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兩局”在查處涉稅違法案件中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各司其責,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及時溝通,依法查處涉稅違法行為。
第三條 “兩局”接到屬于對方稅務局管轄的舉報案件線索,應當在接到后的3個工作日內將舉報信息或材料轉交有管轄權的同級稅務局,案情重大緊急的,應當在接到后的24小時內轉交。
第四條 “兩局”接到上級稅務局下達的專項檢查計劃后,要及時互通信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專項檢查工作計劃。對重大涉稅違法案件的稽查或對納稅共管戶的檢查,“兩局”可以組成聯合檢查組,盡量減少對同一納稅人的檢查次數。
第五條 “兩局”在實施稅務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涉及對方稅務局管轄范圍的稅務違法行為時,應當自發現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報對方稅務局,并提供相關資料。各級國家稅務局在查處涉稅違法案件中,對納稅人違法結果與地方稅務局管轄稅種有關聯的,應及時將稅務處理決定書抄送同級地方稅務局。
第六條 向公安機關移送涉稅案件按照誰主辦、誰牽頭移送的原則辦理。如果擬移送的涉稅案件中有“兩局”管轄的稅種,在向公安機關移送涉稅案件前,主辦案件的稅務局應將擬移送涉稅案件的稽查結果書面通報有管轄權的對方稅務局,需要對方稅務局配合查處或者提供有關證據資料的,應當在書面通報中說明,有關稅務局要積極配合,及時將有關證據資料按照要求送交擬移送案件的稅務機關。
第七條 “兩局”在稅務檢查中需要對方稅務局提供有關證據和信息資料的,應書面通知對方稅務局,有關稅務局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八條 “兩局”在辦理涉稅案件中遇有意見分歧時,應積極協調解決。未能協商解決的,報請各自上一級稅務局解決。
第九條 “兩局”應當建立工作聯系會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聯系會議,通報各自查處涉稅違法案件情況,商討解決協作配合中存在的問題,研究修定稅務稽查協作工作計劃,交流工作經驗和稽查技能。
第十條 “兩局”應當建立稅務稽查信息情報交流制度,確定聯絡員,定期交換與稽查有關的信息情報資料,及時解決協作中的問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國稅局、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從下達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