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外字[1995]4號
頒布時間:1995-01-11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根據我國稅制改革的工作需要,國家稅務總局將執行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對外提供的《中國居民身份證明》進行了修訂。現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制、使用中國居民身份證明》國稅發[1994]255號的通知要求,將修訂后的式樣印發給你們,請根據你們的需要自行印制,于1995年1月1日起使用;該證明填發使用現增加審批表,請編號備查。該證明可由縣(市)一級國稅局簽署填發。其他使用規定,仍按新稅二字[1986]126號轉發財政部稅務總局[1986]財稅協字第013號文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