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供字[1994]468號、[1994]財行第156號
頒布時間:1994-11-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教育委員會
各市、地、縣(市、區)教委(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1989年省委、省財政廳根據國家教委和財政部頒發的《全國中小學勤工儉學財務管理辦法》的精神及當地的所得稅稅率,以浙教供字[1989]77號、[1989]財行60號文件對中小學勤工儉學收益分配問題作了規定。現國家實行新稅制后,所得稅稅率已作了調整,為了有利于校辦企業適應市場競爭,促進企業發展,結合我省的實際,對中小學勤工儉學收益分配問題提出如下調整意見:
一、根據《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中大力發展校辦產業,籌措教育經費的精神,國家給校辦企業免征的所得稅應主要用于發展教育。校辦企業的收益可按以下比例分配:27%交主辦學校作為教育事業基金,6%交市、地、縣(市、區)教育委員會(局)勤工儉學管理部門作為勤工儉學統籌基金。為了充分體現校辦企業對教育的貢獻,不至于因稅率的調整而過多影響對教育的投入,校辦企業再從留利中以5%的比例作為教育事業基金上交主辦學校,用于改善辦學條件、師生福利及獎勵。
二、為了增強企業后勁,對微利企業或在企業創辦初期及重大技術改造實施時期,企業留利比例可再大一些,以利企業的發展。具體分配,各市、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與財政、稅務部門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商定。
三、校辦企業留利中用于擴大再生產和職工集體福利的比例,按新的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執行。上交學校的教育事業基金,應主要用于改善辦學條件,其比例一般不低于50%,其余用作改善師生福利及獎勵。統籌基金應主要用于骨干校辦企業資金周轉的困難和支持校辦企業的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及開展業務活動和獎勵,不得移作他用。
四、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原省教委、省財政廳1989年2月18日[轉發國家教育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全國中小學勤工儉學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中關于中小學勤工儉學收益分配的有關規定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