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發[2002]134號
頒布時間:2002-10-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為了加強自治區國家稅務局系統代扣、代收和代征稅款手續費專項經費的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稅務局系統代扣代收代征手續費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65號)規定,結合我區國稅系統實際,區局制定了《自治區國家稅務局系統代扣代收和代征稅款手續費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與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計劃財務處聯系。
附件:自治區國家稅務局系統代扣代收和代征稅款手續費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自治區國家稅務局系統(以下簡稱區國稅系統)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續費(以下簡稱“代征代扣手續費”)專項經費的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國家稅務局系統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續費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結合區國稅系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區國稅系統各級國家稅務局。
第三條 “代征代扣手續費”專項經費是指各級國家稅務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規定,用于支付給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人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稅款手續費的專項經費。
第四條 各級國家稅務局的財務部門負責“代征代扣手續費”專項經費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
第二章 經費管理
第五條 “代征代扣手續費”專項經費為預算撥款收入,實行按季據實撥付管理。
自治區國稅局于每季終了后一個月內,根據各地、州、市國稅局上報的上一季度《代扣代收和代征稅款手續費領款單(第四聯)》(格式附后)應付手續費金額數,據實審核撥付各地、州、市國稅局。各地、州、市國稅局負責審核、匯總、上報所屬各縣(市)國稅局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稅款手續費領款單(第四聯)》,并填寫《自治區國稅系統代征代扣手續費專項經費支出憑證匯總表》。
第六條 代扣代收稅款手續費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2%比例執行;代征稅款手續費按照代征協議中規定的比例支付(最高不得超過5%)。各級國家稅務局的財務部門應將計征部門提供的《代征代扣稅款結報單》原件和代征稅款協議,審核后據實填寫《代扣代收和代征稅款手續費領款單》。作為辦理付款核算的原始憑證。
第七條 “代征代扣手續費”是支付給代收、代扣和代征人的專項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條 各級國家稅務局應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系統內部財務審計辦法(試行)》(新國稅發[1999]123號)文件規定,對“代征代扣手續費”
專項經費進行審計監督。
第九條 在“代征代扣手續費”使用管理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一)改變“代征代扣手續費”專項經費用途;(二)虛列“代征代扣手續費”專項經費支出;(三)擴大“代征代扣手續費”專項經費開支范圍和標準;(四)“代征代扣手續費”專項經費結余未按規定結轉下年,挪用結余款;(五)故意多付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人“代征代扣手續費”以取得回報。
第三章 會計核算
第十條 在“撥入經費”的二級科目“項目支出經費”下設置三級科目“代征代扣專項”科目(編碼4010203);在“撥出經費”的二級科目“項目支出經費”
下設置三級科目“代征代扣專項”科目(編碼5020203)。
第十一條 收到上級撥入“代征代扣手續費”專項經費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撥入經費”的二級科目“項目支出經費”中的三級科目“代征代扣專項”。
向下級撥出“代征代扣手續費”專項經費時,借記“撥出經費”二級科目“項目支出經費”中的三級科目“代征代扣專項”,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第十二條 發生“代征代扣手續費”專項經費支出時,借記“稅務經費支出”四級科目“代征代扣手續費”科目(編碼507020307),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或“現金”科目。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實行。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附:1.代扣代收和代征稅款手續費領款單(略)
2.自治區國稅系統代征代扣手續費專項經費支出憑證匯總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