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地稅函[2003]427號
頒布時間:2003-12-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烏魯木齊市地方稅務局
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地方稅務局,各區、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涉外稅收征管局:
現將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就業和再就業稅收政策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新地稅發[2003]161號)及新地稅發[2003]185號、新勞社字[2003]77號、新黨辦[2003]21號文一并轉發給你們,經請示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減免稅若干問題
(一)凡領取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印制的《再就業優惠證》(深藍色封皮)、《城鎮失業人員就業優惠證》(紫紅色封皮)的下崗失業人員,均有資格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二)下崗失業人員(持《再就業優惠證》),直接從事個體經營的,其雇員在8人以內(含8人)的,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止,均可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政策規定的行業除外)。
(三)安置下崗失業人員比例的計算公式為:
安置下崗失業人員比例=安置下崗失業人員人數/(原職工人數+安置下崗失業人員人數)X100%
(四)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減免稅照顧:
1、轉租、轉借下崗失業人員稅務登記由他人經營的。
2、在一個納稅期,《再就業優惠證》一證多用將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即在一個納稅期內,下崗失業人員作為業主只可就其一個經營實體享受減免稅,同期其經營的其他經營實體將不得享受減免稅。
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減免稅的審批程序和權限
(一)持《再就業優惠證》下崗失業人員個人直接從事個體經營的,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及申請報告,由各區、縣局審核、審批。
(二)對屬于安置失業人員享受減免稅的企業(必須提供勞動保障部門認定證書),在其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及申請報告后,由區、縣局審核調查,符合政策規定的應行文上報市局審批(企業相關資料隨文上報)。
三、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減免稅的稅務管理
(一)下崗失業人員直接從事個體經營的,應辦理“專用稅務登記證”(免收工本費),對已經從事個體經營并且辦理了稅務登記,還未享受減免稅優惠的“下崗失業人員”可用原稅務登記證到主管稅務機關換領“專用稅務登記證”。
(二)安置“下崗失業人員”的企業,屬減免稅范圍內的,不需辦理新的稅務登記。
(三)各區、縣局做好對納稅人(包括企業、個人)年檢并在“再就業優惠證”上加蓋審驗章。
(四)減免稅章、審驗章一律適用新的“再就業優惠”字樣的印章。
各區、縣局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待市局審核批復后,請及時在企業所安置的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優惠證》原件上注明減免稅時間和加蓋減免稅章,以免重復使用該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對個人直接從事個體經營的,待各區、縣局審批后,也應在其《再就業優惠證》原件上注明減免稅時間和加蓋免稅章,并將相關《再就業優惠證》等證照原件退還納稅人,原件的復印件要隨同申請報告等相關資料歸檔管理,并設立減免稅底冊(分稅種登記)。
(五)各區、縣局必須設立“下崗失業人員涉稅窗口”,指定專(兼)職干部負責接待、咨詢,并協助下崗失業人員辦理有關稅收事宜。
(六)此文中有關優惠政策一律按財稅字[2002]208號及新財法稅[2003]12號、新地稅發[2003]185號文件規定執行。政策的具體審核、認定、檢查依據新國稅發[2003]9號及新勞社傳字[2003]21號文件規定執行。
(七)持原有《城鎮失業人員就業優惠證》仍按烏地稅發[2001]499號文件執行,截止日為2005年12月31日,次年按稅法規定恢復征稅。
(八)凡領取兵團《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可享受該優惠政策,對持有外省、市再就業優惠證的暫不享受該政策。
四、其他再就業扶持政策
隨軍家屬享受再就業優惠政策的,仍按烏地稅發[2001]72號文件執行。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仍按烏地稅發[2001]501號文件執行。軍隊轉業干部自主擇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仍按烏地稅發[2002]177號文件執行。
五、各區、縣局要認真落實好下崗失業人員的稅收政策,及時掌握再就業稅收政策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并上報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