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函[2002]585號
頒布時間:2002-11-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近來一些地、州、市國家稅務局來文反映,中國建設銀行等國有商業銀行、保險企業所屬縣級支行(相當于匯總納稅四級成員企業)的會計核算辦法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企業所得稅納稅人資格,要求對縣級銀行、保險企業所得稅納稅監管級次和納稅申報上劃到地、州、市分行(相當于匯總納稅三級成員企業)。為此,區局為切實加強對銀行、保險等金融企業所得稅就地監管,落實好《國家稅務總局匯總合并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2]226號)精神,現就有關問題再次明確如下:
一、經批準匯總納稅的金融企業,其100%投資的分支機構因改變會計核算辦法而變為非獨立核算單位后,由二級成員企業在三個月內報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審核確認后,可不再作為匯總納稅成員企業管理;各地、州、市國家稅務局不得擅自調整成員企業匯總納稅范圍和監管級次,一經發現,追究執法責任。
二、實行匯總納稅的企業,其二級以下成員企業就地預交比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由省級國稅局規定;因經營狀況變化,需要調整成員企業就地預交比例的,由二級成員企業在當年6月30日以前,向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調整就地預交比例。
三、各地、州、市國家稅務局對上述問題的請示,區局不再依次批復,請按此通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