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函[2003]59號
頒布時間:2003-02-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國家稅務局,各地、州、市國家稅務局:
接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關于業務宣傳費廣告費稅前列支的請示》(聯通疆字[2002]610號),經研究,同意該公司2002年度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所得稅前扣除的比例在全疆范圍內進行調劑,即:廣告費各地區(州、市)
分公司在營業收入6%以內據實扣除,區公司本部在全區營業收入2%以內據實扣除,全區匯總在稅前扣除的廣告費保持在全區營業收入的8%范圍內;業務宣傳費各地區(州、市)分公司在營業收入0.4%以內據實扣除,區公司本部在全區營業收入0.1%以內據實扣除,全區匯總在稅前扣除的業務宣傳費保持在全區營業收入的0.5%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