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稅函[1989]150號
頒布時間:1989-11-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永州市地方稅務局你局《關于對從事生產卷煙和煙葉經營的單位是否繼續享有減半征收教育費附加的請示》(永地稅發[1998]59號)收悉,原財政部稅務總局(財稅地字[1986]6號)如何執行問題,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現批復如下:
一、1994年稅制改革前,經營煙葉的單位在直接收購環節繳納產品稅,在銷售環節繳納營業稅,新稅制改革后,其收購環節繳納的產品稅已取消并改征農業特產稅,教育費附加減半征收的計征依據不復存在;其銷售環節也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值稅。
因此,新稅制改革后,對經營煙葉的單位應繳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應按規定全額征收教育費附加,不享受減半征收的優惠政策。
二、1994年稅制改革后,生產卷煙的單位原繳納產品稅改為繳納增值稅,并同時征收消費稅。因此,新稅制改革后,對生產卷煙的單位直接生產卷煙(包括雪茄煙、煙絲)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繼續減半征收教育費附加;對生產卷煙單位所繳納的營業稅應按規定全額征收教育費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