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魯財稅字22號
頒布時間:1986-07-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東省財政廳
各市、地財政局、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86)財稅字第120號《關于征收教育費附加幾個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現結合我省情況,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教育費附加的所屬時間。教育費附加以今年七月一日以后實現的產品稅、增值稅和營業稅為征收依據,七月一日以前實現的在七月一日以后征收入庫的三稅不征收教育費附加。
二、代扣代征教育費附加問題。商業批發部門只對我省無證商販進貨時代扣教育費附加;建設銀行和交通部門在沒有新的規定前不代扣代征教育費附加,由納稅單位或個人回其所在地繳納。
三、無證個體工商業戶在按規定繳納營業稅或產品稅的同時,要繳納教育費附加。
四、稅務部門為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業務費支出,由當地財政部門給予適當解決。
五、教育費附加收入的稅收計會統事項,由省稅務局另文下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