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稅函[1995]10號
頒布時間:1995-01-22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常德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農業發展銀行征稅問題的請示》(常地稅[1996]2號)收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業征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有關金融業轉貸業務征稅問題和具體執行時間的規定,并請示國家稅務總局,現批復如下:
一、農業發展銀行1994年度從人民銀行取得的農副產品收購專項資金,不屬轉貸范疇,不能按利差征稅,而應按一般貸款業務利息收入全額為計稅依據征收營業稅。
二、你局1994年度的征收辦法符合《關于金融業征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應繼續執行,不能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