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稅函[1995]120號
頒布時間:1995-06-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各地、州、市、縣地方稅務局:
兩套稅務機構分設后,原稅務機關窗口使用的“臨時性經營”發票已不適應地稅征管工作的需要。為加強臨時性經營發票的管理,省地方稅務局決定從1995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圍內統一使用“湖南省XX市(縣)營業性(臨時)通用發票”(式樣、聯次和使用說明附后),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未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證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從事搬運裝裝卸、建筑安裝、修繕裝飾、文化體育、娛樂、租賃業及其他各種服務行業的,在收?。ɑ蛑Ц叮┛铐棔r,均應使用“營業性(臨時)通用發票?!?/p>
二、“營業性(臨時)通用發票”由市(縣)地方稅務局發票管理所按全省統一式樣印制、保管和發放。除省局另有規定外,發票管理所只能將“營業性(臨時)通用發票”發放給地稅機關開票窗口填開使用,不得將空白的“營業性(臨時)通用發票”發放給其他單位和個人自行填開或代開。地稅機關開票窗口開票時,必須首先查驗申請開票人的有效證明和身份證,符合開票條件的方可辦理。填開的發票聯要加蓋填開單位的公章,未蓋公章無效。
三、“營業性(臨時)通用發票”是地稅機關窗口使用的特種發票,各級地稅機關應加強管理、嚴格按使用范圍填開,各市縣發票管理所應對開票窗口加強檢查監督,制定管理制度,對違反規定、開票時不收少收稅款或大頭小尾,弄虛作假者,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發票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四、按規定應到地稅機關開具“營業性(臨時)通用發票”的納稅人,如用白條或其他非法票據代替“營業性(臨時)通用發票”,企業財務不準列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亦不準扣除。同時,地稅部門還應按稅收法規的有關規定追補稅款并以處罰。
五、“營業性(臨時)通用發票”工本費的收取。每份不得超過0.2元。
六、“營業性(臨時)通用發票”啟用后,原稅務機關窗口使用的“臨時性經營”發票同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