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稅函[1995]6號
頒布時間:1995-01-07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各地、州、市、縣地方稅務局:
為了加強發票管理,確保發票印制質量,省局對各地推薦的發票定點承印廠家進行了審查。經研究,決定批準長沙市人民印刷廠等95家印刷企業為我省地稅系統的發票定點承印廠,并核發全國統一式樣的《發票準印證》。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發票準印證》是取得發票印制資格的唯一合法證明。未取得準印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印制發票;已取得準印證的印刷企業,也只能按本通知核定的承印范圍和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的通知要求印制發票。
二、已核發《發票準印證》的發票定點印刷企業,應按規定建立健全發票管理制度,對涉及發票印制的有關人員要進行培訓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和當地公安部門備案,確保發票的印制質量和安全。
三、已核發《發票準印證》的發票定點印刷企業,未經省局同意不得變更。對不服從管理或有下列問題的,各地應及時報告省局取消其承印發票資格:1、私印發票;2、發票印制質量嚴重不符合要求;3、出現發票、發票監制章及發票防偽品安全事故;4、發票管理制度不落實;5、存在其他違反發票管理規定問題。
四、《發票準印證》自發證之日起生效。今后,省局將每年組織一次發票定點承印廠驗證,凡發現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細則行為的,省局將撤消其承印發票資格,收回《發票準印證》。
五、本通知下發后,對未取得《發票準印證》的印刷企業,各地不得再批準其承印發票。凡無準印證印制發票的,各地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細則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偽造、倒賣、盜竊發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六、從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原湖南省稅務局核發的《湖南省發票承印許可證》同時廢止并由各地收回注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