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財中企字[1994]12號
頒布時間:1994-06-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稅務局
各地、州、市財政局、稅務局,云南省電力工業局,云南省地方電力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4]8號《關于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統一稅制后有關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各供(售)電企業代征的三峽基金按規定計交增值稅后部分,仍按月匯交云南省電力工業局統一清算、集中解繳中央金庫。
本年代征三峽基金接文前已繳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所得稅,由各繳款單位與當地稅務部門聯系辦理退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