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國稅征[1994]6號
頒布時間:1994-09-0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開發區國家稅務局,各地方稅務分局,開發區財政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地方兩套稅務機構建立后稅收征管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發[1994]190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市具體情況作如下補充,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已廢止)納稅人只在一個稅務機關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個體戶的稅務登記及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由國家稅務局負責。
二、(已廢止)企業稅務登記代碼前8位和最后5位仍按原規定執行。以第9、10位的行業代碼劃分使用,即:國家稅務局系統使用01(工業)、02(商業)、03(物資供銷)、12(加工修理)、14(其它);地方稅務局系統使用04(交通運輸)、05(建筑安裝)、06(金融保險)、07(郵政電訊)、08(房地產開發)、11(娛樂業)、13(旅游與飲食服務業)、09(其它)。
三、屬于兩局交叉管理的納稅人(指按兩局工作任務劃分有交叉管理內容的)到稅務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時,應填寫稅務登記申請表一式五份,經主管稅務機關初審蓋章 后,攜一式四份到相應的另一稅務機關辦理其它登記事項,并由該稅務機關在稅務登記申請表備注欄填寫“×××登記事項已辦”字樣,加蓋公章 后自留一份,將其余三份交納稅人到稅務登記主辦機關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否則,不予發放稅務登記證件。辦理其它登記事項的稅務機關應在收到納稅人稅務登記申報表10日內辦理完畢。辦理變更及注銷手續同上。
四、國家稅務局負責發放管理的發票有:“天津市工業企業專用發票”、“天津市商業批發專用發票”、“天津市商業零售專用發票”、“天津市農、牧、漁業專用發票”、“天津市統一發票”(中英文對照、保稅區專用兩種)、“其他經營專用發票”、“扣稅專用發票”及由國家稅務局批準的部門發票、自印發票。
地方稅務局負責發放管理的發票有:“天津市飲食行業專用發票”、“天津市服務行業專用發票”、“天津市服務行業旅店專用發票”、“天津市廣告業專用發票”、“天津市機動車存車費專用定額發票”、“天津市支付個人收入特種發票”、“全國聯運統一發票”及地方稅務局批準的部門發票、自印發票。
五、上述發票種類、式樣的設計、變更、分別由市國家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負責。原天津市稅務局委托天津稅務咨詢事務所負責印制、發放的發票仍維持現行的印制發放渠道。天津稅務咨詢事務所分別與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辦理票款結算手續。
六、機構分設后,原有納稅人的“發票領購簿”和“發票使用手冊”暫不變更,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公章 ,以示區別。新開辦的分別按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規定辦理。
七、有關國稅局和地稅分局按月將“行業專用發票領購表”送市稅務咨詢事務所。
市稅務咨詢事務所每月終了10日內將發票的領用存情況分別報市國家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征管處。
八、自1994年10月1日起,市國家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依照各自職責,分別確定各自承印發票定點廠和發票的印、領、發渠道。國家稅務局的定點廠為第五印刷廠“(津-1)”、楊柳青工藝印刷廠“(津-2)”、新華印刷三廠“(津-10)”;地方稅務局定點廠為第七印刷廠“(津-11)”、春蕾印刷廠“(津-12)”、塘沽印刷廠“(津-3)”。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