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國稅發[1994]31號、浙地稅發[1994]41號
頒布時間:1994-09-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地、縣稅務局(不發寧波),省稅務稽查總隊、省稅務直屬分局、外稅分局、駐寧波省屬企業稅務管理處: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155號《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對經營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范圍內(廣告業除外)業務的企業,不論是兼營上述業務的工業企業還是獨立的經營企業,凡安置“四殘”人員占企業經營人員35%(含)以上的,經審批后可免征營業稅,未達到35%比例的企業應照章征收營業稅。對免征營業稅的民政福利企業的資格審查,暫按照省民政廳、省稅務局浙民工字[1994]147號聯合通知執行。免征營業稅的具體審批手續比照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稅務局漸稅一[1994]41號聯合通知有關規定辦理。
二、過去規定凡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抄送:省府辦公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殘疾人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