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稅二字[1986]237號
頒布時間:1986-08-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黑龍江省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關于征收教育費附加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1986]120號)轉發給你們,在省政府制定的實施辦法下發前暫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根據國務院國發(1984)174號文件規定,對農業、鄉鎮企業,應由鄉人民政府征收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的,不征收教育費附加。
二、國營和集體批發企業及其他批發單位代扣代繳零售環節或臨時經營的營業稅時,可只對本省內的納稅人,按代扣代繳營業稅額代扣代繳1%的教育費附加。外省的納稅人,持有當地稅務登記或外出采購商品證明信的,可回原地申報繳納。沒有證明的,一律在代扣代繳營業稅同時代扣代繳教育費附加。
三、對個體商販或個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征收臨時經營稅時,對于一般稅額較小的,可暫不征收教育費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