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計基[1993]556號
頒布時間:1993-07-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計委
據1991年國務院82號令、省政府湘政發(1991)37號和湘政函(1992)57號文件精神,為實現“八五”計劃目標,認真貫徹中共中央(9 3)6號文件,調整投資方向。集中資金搞好重點建設,經省政府批準?,F就加強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征管工作和留成使用等問題通知如下:
一、所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包括企業依有關規定在權限范圍內自主決策的項目),必須納入國家和省下達的相應投資計劃內,繳納投資方向調節稅和領取投資許可證,任何單位不得搞計劃外工程。
二、各級計劃部門要切實加強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和投資許可證的管理工作,并積極主動地協助稅務部門做好投資方向調節稅的源泉控管和征收工作。
三、各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包括中央在湘單位),在有權機關下達項目年度計劃40天內,必須持項目計劃文件和批準的項目概算書,到指定的稅務機關力b理投資項目的核稅及繳納手續。凡未在規定時間辦理核稅的建設單位,除限期辦理核稅和納稅外,并從逾期之日起,依稅法規定,按日加收應征稅款2‰的滯納金。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 例實施細則精神,為了保證投資方向調節稅征管和投資許可證發放管理工作的業務經費需要,計劃、稅務部門每年可按實征投資方向調節稅總額的1.5%集中提取征管經費,其中上繳省0. 3%,地市縣留用1.2%。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 例,對有計劃,但未辦理核稅、納稅和領取投資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包括開發區項目),除征收應繳稅款和滯納金外,由稅務部門處以罰款。對計劃外工程,稅務部門除征收應繳稅款外,并按稅法規定處以罰款。
六、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在辦理納稅手續和領取投資許可證后,工程才準許用款(前期工程及交稅用款除外)和頒發領取施工執照。
七、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必須根據投資許可證和年度投資計劃辦理投資項目的拔款、貸款手續,否則不得辦理;對無許可證或許可證未年檢的項目,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繼續辦理撥款、貸款手續的,建設項目應繳稅款由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補繳,并追究有關領導和辦事員責任。具體辦法由計委、稅務、人民銀行共同制定。
八、施工企業必須憑投資許可證才能施工。對無投資許可證的項目,施工企業繼續施工的,必須對施工企業進行處罰,直至吊銷施工執照。
九、一九九三年,投資方向調節稅的留成使用,以各地州市縣一九九二年建筑稅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決算為基數,基數內部分由各級財政平衡使用;超基數部分的50%由地州市上交省集中使用,50%由市縣留用。省集中使用的資金,由省財政辦理年度決算后,全額劃給省經濟建設投資公司,再經省計委納入基建計劃用于省重點原材料建設項目。有關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具體解繳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1994年實行分稅制以后,投資方向調節稅是否由省集中,另行研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