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稅發[1993]40號
頒布時間:1993-05-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稅務局
為了支持加快發展我省第三產業,根據中共湖南省委湘發[1992]18號印發《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第三產業的決定〉的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及國家稅務局[1993]81號《關于促進第三產業發展有關所得稅問題的暫行規定》文件精神,經請示省政府領導同意,現就有關稅收政策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對新辦的第三產業,從開辦之日起,經縣市稅務機關核準,可免征營業稅1年、所得稅2年。期滿后,可繼續減半征收所得稅3年。減免稅期滿后,企業納稅仍確有困難的,可按稅收管理體制規定報經批準繼續給予減免稅照顧。但新辦的歌廳、舞廳、電子游戲室、從事房地產開發和交易、證券交易的機構必須按規定納稅。確有特殊困難的,按稅收管理體制報經批準可適當給予減免稅照顧。
二、對農村的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的行業,即鄉、村的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對其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所得稅。
三、對原有的第三產業企業,如經營發生虧損、納稅確有困難的,經批準可給予一定期限的減免稅照顧。
四、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后勤服務設施向社會開放。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的,從1993年1月1日起免征營業稅2年,并從開放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2年。免稅期滿后,可繼續減半征收所得稅3年。
五、對科協系統所屬單位以及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民辦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的科研機構從事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培訓、技術承包、技術出口等取得的技術性收入。從1993年起免征營業稅2年。
六、對郵電投資,交通部門內河港口、航道、船閘、公路、客貨站場的新擴建投資,旅游風景區的保護和道路建設、水電通訊設施投資,工商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建造的集貿市場中的簡易工棚、圍墻、道路、露天交易場地、農副產品交易場所及其它簡易建筑投資,享受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0%稅率優惠。對交通、旅游、市場其它方面的投資如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可依法享受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優惠稅率。
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依法不能享受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0%稅率或優惠稅率的投資,如旅游賓館、飯店、寫字樓、辦公大樓等應按規定的稅率征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七、省外客商來我省租賃承包或購買第三產業企業的,從承包租賃經營或購買之日起免征所得稅2年。期滿后,繼續給予減半征收所得稅3年。但按第一條 規定不能享受減免稅照顧的企業除外。
八、各地稅務部門要嚴格掌握新辦三產業企業的標準。新辦三產業企業的標準,仍按財政部(81)財稅字第87號文件規定執行,即“新辦企業,一般指從無到有組建起來的。原有企業一分為幾、改組、擴建、搬遷、轉產、合并后繼續經營,或者吸收新成員、改變領導關系、改變企業名稱的都不能視為新辦企業。”對假冒新辦三產業企業,騙取減免稅的,除取消減免稅照顧、追繳應納稅款外,應依法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