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函[2003]7號
頒布時間:2003-01-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烏魯木齊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工商銀行新疆分行營業部以前年度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請示》(烏國稅發[2002]166號)收悉,現批復如下:根據《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規定,經審核,工商銀行新疆分行營業部1996年度和1997年度未收回的應收利息已掛帳滿三年以上,形成壞帳損失97,516,171.16元(詳見附表),準予在2002年度稅前扣除;該營業部固定資產及流動資產損失73,423.42元不符合規定,不予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