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函[2002]70號
頒布時間:2002-02-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事進料加工雙代理業務有關退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1030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補充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各地對外貿企業委托外貿企業及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包括無進出口經營權的自營出口生產企業)從事的進料加工雙代理業務,審核辦理受托方進口料件的《代理進口貨物證明》和委托方《進料加工貿易申請表》;對于進口料件代理出口的業務,仍按照(財稅字[1995]92號)規定精神,為受托方審核辦理《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并在委托方審核辦理出口退(免)稅。
二、執行時間暫定2002年元月1日,具體執行時間和其它有關事項待總局明確后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