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函[2001]234號
頒布時間:2001-07-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昌吉州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執行昌吉州人民政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請示》(昌州國稅法字[2001]133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因此,你局不得執行《昌吉州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昌吉回族自治州實施西部大開發招商引資政策規定的通知》(昌州政發[2001]60號)文中超越權限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