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函[2002]436號
頒布時間:2002-08-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喀什地區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進口貨物海關代征增值稅抵扣問題的請示》(喀國稅發[2002]90號)收悉。現將有關問題批復如下:
一、對于外貿企業在代理進口貨物時,未直接向國外付款,而是由委托方向國外付款,代理企業申報抵扣海關完稅憑證屬于違反專用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外貿企業在代理進口貨物時,不同時具備代購貨物三個條件的,不屬于代購貨物行為。
三、在對外貿企業代理進口貨物的稅收管理中,應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和(國稅函[1995]288號)的規定,對外貿企業代理進口貨物時,以海關開具的完稅憑證上的納稅人為增值稅納稅人。納稅人購進貨物,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