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函[2002]336號
頒布時間:2002-06-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個體加油站賦碼和換發稅務登記證的通知》(國稅發[2002]66號)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對個體加油站原賦予的代碼(身份證號碼)不再使用。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號《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四款之規定加油站檢測用油(回罐油)的扣除,應嚴格按照質監部門所出具的憑證中所注明的數量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