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函[2001]220號
頒布時間:2001-07-11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向外籍個人和企業提供完稅證明和中國居民身份證明的通知》(國稅發[2001]43號)轉發給你們,并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我區境內的外籍企業依據中國稅法履行納稅手續后,各(縣)市級國稅局應及時向納稅人提供完稅憑證。
二、應我區境內外籍企業要求,自2001年1月1日起各(縣)市級國稅局,須向其簽署填發《中國居民身份證明》。
三、《中國居民身份證明》各地可根據需要自行印制。
四、其他使用規定,仍按區局1995年1月11日新國稅外字[1995]4號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