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函[2001]410號
頒布時間:2001-11-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寧波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寧波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要求農村信用社專項獎金按比例列入稅前扣除的請示》(甬國稅所[2001]289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為了加強對農村信用社專項獎金的管理,統一、規范農村信用社專項獎金稅前扣除標準,現Xf有關問題明確如下:盈利的農村信用社稅前據實扣除專項獎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過其稅前利潤(不含專項獎金)的8%;對虧損的農村信用社稅前據實扣除專項獎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過減虧額(不含專項獎金)的5%,具體由你局商同級農村信用社管理機構確定。上述獎金不計入計稅工資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