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函[2002]387號
頒布時間:2002-07-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出口退稅子系統聯網試點的通知》(國稅發[2002]12號)精神和國家稅務總局召開的全國“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出口退稅子系統”聯網試點推廣工作培訓會議精神,為了盡快在全區推行“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出口退稅子系統聯網試運行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定于2002年7月1日起,在全區開展“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出口退稅子系統的聯網試運行工作。
二、各地國稅局要高度重視,認真學習《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出口退稅子系統聯網試點的通知》(國稅發[2002]12號)文件精神(附件1),切實加強聯網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并主動與當地海關聯系,搞好協調配合工作。
三、各地要參考總局《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執法數據管理辦法》(試行)(附件2),根據工作需要,明確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和信息管理部門的崗位和職責,做到分工協作、密切配合,保證及時解決試運行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四、各地國稅局應參考《中國電子口岸出口退稅子系統用戶操作指南》(附件3)
的內容,制定具體實施方案,采取各種方式做好對出口企業的宣傳和培訓工作,同時建立值班熱線電話,保證此項工作順利開展。
五、各地退稅部門要通知出口企業,在上網查詢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底帳,并與領取的紙質出口退稅報關單證明聯進行比對時,應嚴格按《中國電子口岸出口退稅子系統用戶操作指南》“圖8”界面的19個明細項目進行核對確認,盡量減少出口企業出口信息的差錯率,以便提高出口企業申報退稅進度。
六、各地信息部門要按照《出口貨物報關單執法數據傳輸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做好系統維護和數據傳輸使用對帳工作,保證報關單執法數據在傳輸和使用過程中的質量和安全。
七、試點期間,原國家稅務總局與海關總署按月傳輸報關單數據的程序不變,各地仍做為正常審核、審批依據辦理退稅,確保出口退稅業務的正常進行。同時要及時將“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執法數據”裝入新的審核環境進行再次試審核,試運行期間的審核結果不作為正式審批的依據。
試點地區認為條 件成熟,可以將口岸電子執法數據作為退稅審核依據時,需上報區局,由區局統一上報總局批準。
八、各地退稅部門在每月3日前,將試運行情況填報“出口貨物報關單執法數據使用情況統計表”以電子表格的方式報送到區局,地址://centre/進出口管理分局/2002報關單執法數據統計。區局將根據各地報送的報表定期進行考核。
九、試運行期間出現的問題可及時向區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