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函[2002]673號
頒布時間:2002-12-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烏魯木齊市國家稅務局:
接新疆電力公司《關于新疆電力公司所屬新能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工效掛鉤問題的函》(新電財[2002]340號),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電力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8]134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行工效掛鉤工資辦法的企業改組改造后工資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9]294號)規定,經研究,對新疆電力公司所屬改制后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新能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其實際發放的工資,符合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于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準予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