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函[2001]432號
頒布時間:2001-11-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為了加強加油站的監督管理,堵塞稅收漏洞,保障國家財政收入,打擊成品油流通領域的質量、計量違法活動,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經請示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技照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加油機安裝稅控裝置和生產使用稅控加油機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10號)要求,現將在我區加油站加油機安裝稅控裝置和推廣使用稅控加油機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加油機安裝稅控裝置和推廣使用稅控加油機的范圍凡在自治區境內經清理整頓合格的加油站必須按照本公告的規定以及國家有關稅控裝置安裝的要求,對現有加油機安裝稅控裝置。新設立的加油站必須使用稅控加油機,需要更新的加油機必須用稅控加油機來取代。
二、現用未具有稅控功能的加油機必須安裝稅控裝置,新設立的加油站或運行的加油機必須使用具有《稅控功能合格證書》、《防爆產品鑒定合格證》、《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的稅控加由機。需安裝稅控裝置的加油機要到主管國稅機關領取《加油機安裝稅控裝置申請表》,按統一的要求安裝稅控裝置。
三、稅控加油機和加油站的管理稅控加油機和加裝了稅控裝置的加油機均屬于強檢計量器具,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進行強制檢定管理,嚴格執行安裝前和安裝后首次檢定及周期檢定,嚴禁破壞或擅自安裝、改動、拆卸加油機及其稅控裝置。加油站必須按照稅控裝置或稅控加油機記錄的數據及主管稅務機關的規定采用紙質或電子方式進行納稅申報。
加油站在銷售成品油時,必須按照規定使用由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加油站成品油銷售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并逐步使用稅控裝置和稅控加油機連接的稅控收款機或計算機開具發票。各地稅務機關要加強對加油站的監督檢查。加油站要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按期報送有關經營資料。
四、違反規定的處罰
(一)凡加裝稅控裝置后的加油機或新安裝的稅控加油機未實施計量強制檢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加油機實施查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計量監督管理條例》予以查處。
(二)加油站銷售的成品油,其實際數量與銷售結算量不符,給用戶或消費者造成損失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商品計量違法行為處罰規定》進行處罰。
(三)凡未按規定加裝或使用稅控加油機的,以及未進行稅控初始化的加油機,由稅務機關對其加油機實施查封,停止其使用。
(四)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的規定,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二干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凡采用本條第二、三、四款所列違反規定的行為造成加油站成品油銷售數據不實,并以此進行納稅申報少繳稅款的,按偷稅依法處理。
(六)對有本條上述行為,經處罰后仍不改正的,提請成品油清理整頓辦公室取消《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并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五、加油機安裝稅控裝置過程中,經營場所和安裝單位要嚴格依據國家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制定滅火應急預案,杜絕火災發生,保證安全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