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函[2003]270號
頒布時間:2003-05-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吐魯番地區國家稅務局:你局《關于銷售返利有關問題的請示》(吐地國稅函[2003]108號)收悉。據反映,一些商業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采取收取實物或接受實物投資方式進行平銷經營,但在收到實物或投資后無法出具合法有效憑證,影響了企業結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平銷行為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67號)規定,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一、凡有平銷經營行為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平銷行為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文件規定,對購買貨物而從銷售方取得的各種形式的返還資金按規定計算沖減取得返還資金當期的進項稅金。
二、對企業取得的返利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企業間可開具普通發票進行結算。稅務機關應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加強對企業使用發票的管理。
三、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企業平銷經營行為的稅收管理,對發生偷稅行為的,應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