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函[2001]450號
頒布時間:2001-12-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一、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區供棉企業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的管理,有效支持新疆棉花出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疆棉供棉企業免予開具專用繳款書的批復》(國稅函[2001]733號)的要求,結合我區棉花經營實際,特制定本辦法(以下簡稱“監管辦法”)。
二、本“監管辦法”適用范圍為新疆境內的兵團、地方各級具有棉花購銷經營權的棉花經營單位,包括內銷棉及供出口棉。
三、供出口棉是指銷售給“中國紡織品進出口公司”、“自治區棉麻公司”和“新疆農墾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出口商用于出口的“新疆棉”;內銷棉是指除銷售出口棉以外的棉花銷售業務。
四、各地、州、市國稅機關必須按照國稅函[2001]733號國稅函[2001]733號 “批復”規定和本監管辦法的要求確定各地的供棉企業名單,并將企業名單在12月15日前上報區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備案,供棉企業增減變化,隨時補報。
五、各供棉企業必須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新疆棉”購銷等情況據實填寫“附表一”一式三份,隨同企業納稅申報表報縣(市)局征收局申報大廳進行審核。
六、各縣(市)局征收局將“附表一”與供棉企業的納稅申報情況及有關賬務核對無誤后并簽署審核意見,于每月12日前報地、州、市國稅局一份、反饋企業一份、留存一份。
七、各地、州、市國稅局于每月15日前將各征收機關上報的“附表一”匯總,填制“附表二”,特殊情況需加文字說明,上形區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
八、沒有供棉企業的地區,應填報空表或附文字說明。各地在執行中對存在問題要及時反饋,區局將對2002年上半年執行情況進行抽查,并將情況通報全區。
上報路徑:FTP:區局centre\ckts\新疆棉監管情況。
九、本“監管辦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開始實行。
附表:一、新疆棉供棉企業購、銷、存情況監管月報表(略)
二、新疆棉供棉企業購、銷、存情況監管月報匯總表(略)